由于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造周期一般比较长,不同行业、不同用途特点的建设工程工期长短也不一,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而施工主要材料价格也在随着市场供求不断地发生变化,相对于工期较短的工程,施工方能预见和承担市场风险,签订合同时一般采用固定价,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而相对于工期比较长的工程,施工方也许不能完全预见和承担建筑材料风险,签订的合同一般为可调价,相应的会在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的方法、范围。鉴于上述情况的存在,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如何正确审核合同价款调整的合理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调整。 一、因工程量变化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即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之内是固定的,应不予调整,工程量据实计量;否则应允许调整,其调整方法为:在合同中有约定则审计时按约定执行;若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审计中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是当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能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二是当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上,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事前确认后审计人员才予以调整。在调整综合单价时,如工程量增加,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不大于原有的综合单价;如工程量减少,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不小于原有的综合单价。 二、因物价波动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 一般情况下,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审计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方法之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此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消耗工程材料品种较少、用量较大的项目,如公路、水坝、桥梁等。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投标书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调整前的价格 A——不调部分的权重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缺省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代替。运用这一价格公式进行价格调整时,审计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如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可调部分的调整前价格指数、调整后价格指数的基准日期,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可调部分调整前价格指数的基准日期为工程招投标时间,根据实际施工使用时间合理确定可调部分调整后价格指数的基准日期。 其二,权重的调整。按变更范围和合同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协商后调整权重,审计中可按调整后的权重进行调整。 其三,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审计人员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调整价格指数。 方法之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该方法适用于施工中消耗工程材料品种较多、用量较小的项目。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属政策性调整因素,甲乙双方无权自行进行协商调整,审计中依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对需要进行调整的材料、设备价格,审计人员应根据产品质量、市场行情、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综合考虑其单价。 三、因法律、政策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法律、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审计中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审计实践中,通过对上述三种情况的审核调整,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如实审核工程造价,严把工程投资审计审核关,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