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审计厅出台《处级干部问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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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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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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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审计厅出台《湖北省审计厅处级干部问责实施细则》,成为全国审计系统内首家实行《问责细则》的单位。

      该《细则》旨在通过行政问责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完善用制度管权、用制度问责的制度机制。《细则》首先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确定厅机关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处级干部为重点问责对象,并列举了24种问责情形,包括审计决策、审计执法、干部任用、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纳入问责范围,涉及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失当、违反选人用人规定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等8个方面。

      问责方式由轻到重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五种,并详细列出了从重、从轻和免责情形,规定了被问责人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重新任职方面的条件。同时还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细则》中还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程序和问责纪律。即规定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人事处为问责的具体实行机关,厅党组为问责的决定机关,分别对需要问责的干部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为保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该《细则》对问责程序中的启动。调查、建议、决定、处理等步骤和环节逐一进行了明确和详细说明。在问责纪律方面,《细则》规定了问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实行回避的情形,规定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对被调查人不配合调查、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等也都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

      短评

      问责应成为常态性工作机制

      就目前的情况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还没有形成规范性的常态工作机制,对一些事故、事件的问责,往往视影响大小、造成后果及民怨程度而定,往往依赖于自上而下的启动,具有一定的被动性、选择件和偶发性。而如果仅仅局限于这种“风暴”式问责模式,将很难保证问责制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也难以发挥对党政领导干部施政行为和施政效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作用。要想真正实现问责治庸、问责提效、问责治腐的根本目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使问责成为一种规范性问责、持续性的常态工作机制。首先,要变选择性问责为规范性问责,按照问责制的要求构建完整的制度链条,逐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问责制度体系。其次,是变“风暴”式问责为日常型问责,将问责制度渗透到党委和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不仅要问突发事件之责,也要问日常管理之责,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再次,是要变依赖上级启动的“要我问责”为依据法规制度的自觉问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作为提出问责建议的第一道“关口”,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凡需要问责的事项,都要按照问责的情形、方式和程序,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操作实施,使问责成为日常工作中的自觉行为,由被动追究责任向主动履行责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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