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企事业单位具有涉及的业务范围广、资金量大的特点,往往是代表政府履行某地区的交通基础建设、养护、运输安全、规费收缴、资质审查、驾驶员培训、车辆维修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按照《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交通企业、交通事业单位(简称交通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包括代行行政正职的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相关的经济责任;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还要求,为减少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量,并积累相关资料,交通企事业单位可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实行任期年度审计,即经济责任届中审计,即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选择其任期内某一个年度或几个年度,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作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离任审计基础上的发展和创新,经济责任届中审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它分解了审计任务,使整个经济责任审计成为一个分阶段的动态审计过程,提高了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其次,成为干部考察档案的一部分,为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考核、任用和奖励、处罚领导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后,加强了事中审计,使领导人员做出经济决策时更加谨慎,及时有效的防止了领导干部的不良作风、违纪违法行为。 一、目前开展经济责任届中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被审人员对审计工作存在误解 被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届中审计的目的仅仅是检查其有无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经济问题,认为审计人员的审计目的是“挑刺”。 作为经济责任届中审计工作,我们应该明确审计的目的一方面是为监督、评价和鉴证领导干部对其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经济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以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依法纳税情况等等,更重要的是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避免造成损失,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帮助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被审单位对届中审计不予重视 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时间一般较长,少则一年,多则三到五年,或者更长。《××省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领导人员任期超过三年且未离任的,应实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然而,在实际审计工作中,经济责任届中审计往往不被重视。 一方面,被审计单位认为,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有很多重要项目正在进行,经济责任届中审计无法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无法得出完整、有效的审计评价结果,认为经济责任届中审计没有实质的意义,所以常常出现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现象。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往往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如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上级批文、合同协议和其他经营活动情况等审计资料。然而常常会因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不善、故意隐瞒等诸多原因,出现审计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全的现象。 (三)审计方法的局限 由于交通企事业单位往往存在事业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所以经济责任审计往往采用抽象审查的方法,存在“以一概全”的现象。一方面,审计人员往往是根据自己的经验选定抽样的事业点和抽样的数量,这就很可能会因为审计人员的判断失误而遗漏重大审计事项,增加了审计的风险。 另一方面,尽管一般抽查的对象是重要或者典型的事业点,但由于交通企事业单位往往涉及的事业点多、资金量大、业务繁琐,容易忽视非典型事业点的经济责任情况,不能起到完整、有效的监督作用,最终得出的审计结论也不够完善。 二、完善交通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届中审计的对策 (一)开展后续教育,提高审计工作认知水平。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由于被审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认知滞后、知识缺乏等原因而造成审计工作困难,交通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后续教育,共同提高被审和审计人员的知识水平。 第一,通过定期培训考核的体系,加强各企事业对审计工作的学习。不仅仅要求企事业单位组织专人对被审和审计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努力学习会计、审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审计意识,提高审计的认知水平。而且要对培训的内容、事项进行定期的考核,以达到真正掌握审计知识的目的,有效防止“浑水摸鱼”的现象。 另一方面,通过组织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的方式,拓宽审计的知识面。我们可以选择审计负责人和单位代表参加审计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就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被审单立面临的困难等事项进行讨论与交流,为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基础。 (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届中审计的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工作实际,2001年12月25日,交通部制定了并下发了《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然而《规定》主要是针对以离任审计为主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范围和重点、审计分工和职权、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等等事项作出规定,对于届中审计仅仅是说明“具体审计实施工作可与其他经常性审计工作相结合”,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政策法律的规定。 为提高届中审计的地位,使得届中审计“有法可据”,就需要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制定《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届中审计具体实施办法》,将届中审计也提到规范化、制度化的高度,不仅可以确保各企事业单位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协调配合的规范化,而且有利于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