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自中国政府于1983年设立审计机关以来,这种依据“82宪法”①所确立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就一直备受人们的争议。在争议中,许多学者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改革观点,但至今缺乏一套能够对其合理性或适当性进行评价的原则体系。尽管个别学者提出过一些原则,但却是分散、零星的,既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也没有经过实证检验,很难说是恰当的。可以说,这套原则体系的缺乏是造成当前改革观点“五花八门”而难以达成共识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有利于人们对不同改革观点进行判断、评价和选择,我们提出和实证检验了一套原则体系。 近两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进行的“大部制”体制改革试点,大都涉及到审计机关隶属关系的调整问题,而各地的改革思路或做法不尽一致。审计体制改革是关乎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计,牵涉几乎所有社会领域中的利益关系,如何提出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是我国今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 二、文献述评 多年来,审计体制问题一直被学术界所关注,“西方学者较少研究审计的隶属关系而中国学者则一直把这个问题作为重点研究课题”(吴联生,2002)。从相关文献看,学者们热衷于提出各自不同的改革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有:“立法论”(秦荣生等,2004),主张审计机关应设立在人大机关中;“审计院论”(项俊波等,2002),主张设立与政府、检察院、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并向人大报告工作,即形成全国人大之下的“一府三院”政权体制;“垂直论”(吴联生等,2002),主张地方审计机关应统一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而不是现在的地方政府;“升格论”(尹平,2001),主张提高审计机关行政级别,审计长可达到国务委员或副总理一级;“双轨制论”(杨肃昌和肖泽忠,2004),主张在人大和政府分别设立履行不同审计监督职责的审计组织,人大的审计组织专门从事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如企业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金融审计等)仍然保留在政府的审计组织中;“合并论”(马曙光,2006),主张将政府系统内部的审计机关与监察机关进行合并。 但我们发现,多数观点存在两大缺陷:一是缺乏广泛性和综合性,多为“一家之言”且“闭门造车”,也没有经过实际检验。二是缺乏严谨性,一些学者观点的提出或对别人观点的评价仍然建立在片面的、个人经验式的、不统一的价值判断上,缺乏能够“自圆其说”的理论支撑。事实上,不同改革观点的提出也是基于不同的原则或立场。如马曙光(2006)认为改革“应遵循中国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原则”;吴联生(2002)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保护程度”为原则来评价政府审计隶属关系安排的优劣;秦荣生(2004)以改革“能够增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为原则提出自己的改革设想。 但这些原则是零星、分散和极不统一的,并没有成为体系。本文所谓审计体制改革的原则体系,是指在综合考虑那些影响和制约改革的众多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有关审计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目标体系,这是判断和评价审计体制改革适当性的标准或理论依据。尽管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或建立起这样一套的原则体系(吴联生,2002),但也有学者对此做了一些探索。比如,石爱中和胡继荣(2002)认为,审计体制改革应全面考虑到一系列原则,即必须与本国的政体、与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划分相适应;必须与本国的财政体制相适应;必须能够保证充分地发挥审计职能,完成审计任务,并达到审计的目标。但目前在原则体系研究上同样存在一些明显缺陷:一是没有细化,即没有明确这些原则的具体构成。二是没有经过实证检验,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三、原则体系的提出 我们从影响审计发展的内外两方面因素提出一套审计体制改革原则并将其予以细化。 (一)改革应适应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 从外部讲,任何审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都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发生的。这就是说,构建审计体制改革原则应立足于审计环境,而审计环境也常常被看做是审计理论的基石或逻辑起点(石爱中和胡继荣,2002)。 对于国家审计而言,政治制度是审计环境中最重要的方面。由此,我们把这一条原则具体细化为以下构成因素(命题):1a应适应“财政监督权在民”的要求;1b应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制度要求;1c应适应完善人大制度和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要求;1d应适应构建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要求;1e应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1f应适应加强党员干部监督管理要求;1e应适应政府加强经济监管、维护经济秩序要求。 (二)改革应能提高审计独立性 独立性不仅是审计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点,而且完善独立性也是现行审计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尹平,2001),且保持独立性已是各国审计普遍的做法。由此,我们把这一条原则具体细化为以下构成因素(命题):2a审计机关在组织设置上应独立于政府;2b应避免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和政绩评价主要由政府决定的局面;2c应避免和减弱政府部门和官员对审计机关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的制约和干扰;2d审计经费应不受制于政府和财政部门;2e审计规划、任务和工作应保持稳定性和程序性;2f应有利于依法独立审计,及时、全部对外披露审计结果;2g应有利于审计决定的执行;2h审计工作特别是预算执行审计不应由政府主导。 (三)改革应具有现实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