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公众喜欢以审计报告是否点名,或者点名多少作为检验审计监督力度的标准,事实上这是表面现象。 做好对审计报告披露问题的政治问责,是加强审计报告监督力度应该深入的方向,而完成政治问责的主体应该是全国人大。 在必要的情况下,人大应该要求审计报告披露问题的部委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接受质询;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责任人,应该建立请辞制度。 改革审计体制,人大应该对审计报告“审计什么和披露什么”提出需求,改变目前“审计部门报告什么,人大听什么”的状况。 人大没有必要听取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这与人大的职能不符,应该听取国资委、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