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明确要求:从2011年起援疆项目资金审计面每年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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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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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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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疆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转发了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对口支援新疆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通过对全国援建项目的审计和审计调查,揭示和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从体制、制度层面提出建议,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使有限的援助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增强全区经济社会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全国对口支援新疆的“输血”作用和自治区自身“造血”功能有机结合起来。

      《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将援助项目审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从2011年开始组织实施,每年审计的资金面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地受援项目资金的50%。地、州、市审计机关每年要安排对所属一到两个县的援助项目进行审计。要重点审计援建项目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制度,坚决查处将援助资金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其他楼堂馆所建设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揭露将援助资金用于建设不符合实际的形象工程和“花架子”工程的现象,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通过审计监督,杜绝挤占、截留、挪用、浪费建设资金等行为,确保援助资金安全和项目质量。对审计发现的援助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对口援建项目单位和当地政府反馈,为对口援助项目宏观决策和强化项目管理提供服务。同时,及时总结推广援助项目审计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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