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招标审计的突破口

作 者:

作者简介:
耿道乾 曹凌燕,审计署兰州特派办投资处、兰州大学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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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破口之一:从投标保证金收据入手,查处围标行为

      为了确保投标人按时参加投标活动,根据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投标单位在开标前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要求交给招标单位——业主或招标代理公司。投标单位为了中标,往往采取邀请其他公司,或者借用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名义,购买多个招标文件。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投标单位替其他单位缴纳多份投标保证金。例如,某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单位需缴纳10万元保证金。A投标单位为了确保中标,于是邀请了B、C、D等单位参加投标,并替B、C、D单位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有时B、C、D单位的投标文件也由A单位编制,确定好每个单位的报价,使得A单位的报价恰好接近全部投标报价的平均数。

      审计时,延伸调查A、B、C、D单位的财务资料。审查各投标单位在投标保证金收据日期的当天或之前,账面是否发生了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事项。如果B、C、D单位的财务资料没有反映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事项,而A单位账面上缴纳了4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便可怀疑为存在围标行为。

      突破口之二:从投标报价清单入手,查处串标行为

      由于大部分工程都是在当地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单位之间人员往往比较熟悉。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持有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有的施工单位人员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招标师等资格证书,往往相互在对方单位挂靠。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投标代理机构或标底(也称招标人控制指导价)编制人员有时经不起诱惑,私下将标底透漏给投标单位,甚至标底编制人员替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清单。

      审计人员应对标底和投标报价清单进行认真比对,在工程量清单目录、定额编号、取费标准、排版格式等几个方面仔细地审查。业内有这样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每一个造价员编制的预算是不可能一致的,即使是同一个造价员编制同一个预算两次,则两次编制的结果都会不一样。基于这样的业内规则,若标底和投标报价清单基本相同,或是某个数字完全一样,则可判定存在串标行为。

      突破口之三:从拟投入施工人员入手,查处转包行为

      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评标环节获得评委较高的技术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到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无论在职称还是在从业经历上都是符合施工条件的。但是,往往在中标完以后,以各种理由更换项目经理。实际上,有时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不是本公司的人员,实质上已构成了构成转包行为。

      审计时,要紧紧盯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调阅他们的项目经理证、职称证、身份证等能证明他们实际工作单位的证件。若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的证件是另一家施工单位的,则可判定存在转包行为。

      突破口之四:从评标报告入手,查处暗箱操作行为

      评标报告记录了中标人产生的全过程,是招标投标环节的核心资料。首先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研究,看采取的是综合评分法还是最低价中标法。最低价中标法比较简单,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是中标候选人。而综合评分法则分为商务标和技术两部分。商务标环节重点审查算术计算是否正确,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实质性测试。技术部分评分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也是容易产生舞弊的地方。其次,要对比评标报告的每个环节,看评委会专家的打分是否与招标文件确定的规则一致。最后,还要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与投标单位是否存在内在的关联,打分是否有“偏向”。若上述过程没有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或者有明显的舞弊痕迹,则可判定为存在暗箱操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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