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薪酬的常见舞弊 1.通过变动职工人数调节利润。职工人数的变动会影响企业利润,若企业职工人数变动频繁,极有可能存在利用职工薪酬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比如在企业生产规模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职工人数大幅上升,就可能存在利用职工薪酬来调减利润,少缴税金。再比如在企业生产规模没有减小、工作效率未提高的情况下职工人数显著减少,就可能存在利用职工薪酬来调增利润,粉饰报表。常见的舞弊方法为:当企业想虚增利润粉饰报表时,其一会将部分职工薪酬在母公司或者合并范围以外关联企业列支,其二直接隐瞒员工人数进行账外核算,其三在支付职工薪酬时计入往来款等,从而降低本企业当期成本费用,虚增当期利润;当企业想虚减利润少缴税金时,其一会将母公司或合并范围以外的关联企业人员职工薪酬在本企业列支,其二虚构职工人数,增加职工薪酬支出等,从而提高本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虚减当期利润。 2.混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调节利润。职工薪酬属于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会对当期利润产生很大影响,当企业想虚增利润粉饰报表时,会将应列入收益性支出的职工薪酬转入资本性支出;当企业想虚减利润少缴税金时,会将应列入资本性支出的职工薪酬转入收益性支出。常见的舞弊方法为:当企业想虚增利润粉饰报表时,会将部分生产工人的薪酬列入基建工程人员的薪酬,即将本应记入“生产成本”账户核算的职工薪酬列入“在建工程”账户核算,从而降低当期成本费用,达到增加盈利的目的;当企业想虚减利润少缴税金时,就会将部分从事基建工程人员的薪酬(计入在建工程)列入生产工人的薪酬(计入生产成本),从而实现增加当期成本费用,达到适当降低盈利的目的。 3.利用非货币性福利调节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公司将自有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公司将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在计提折旧或交纳租金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常见的舞弊为:企业不计或少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是违规进行折旧、租金的处理;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从而调节当期利润和偷漏税金。 4.利用辞退福利调节利润。《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管理费用):①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②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常见的舞弊为:为了虚减当期利润少缴税金,企业提前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的处理,即提前将补偿款列入当期管理费用;而为了虚增本期利润粉饰报表时,企业将补偿的处理放在以后年度,即列入以后年度的管理费用。 5.利用税收减免政策偷逃税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明确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盲、聋、哑、肢体残疾的“四残”人员和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常见的舞弊为:企业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对残疾人员和企业生产人员人数任意调节,从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多抵扣职工薪酬,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税金。 二、职工薪酬舞弊的审计对策 1.审查企业职工人数的变动。审计人员在执行正常审计分析程序时还需注意:首先获取人力资源信息并核对。从人力资源部取得的职工信息与其他职能部门职工信息进行核对;将人力资源部提供职工信息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保险费等信息进行核对。经过以上核对分析后,可以初步确定或排除企业利用职工人数变动进行利润调整的嫌疑,降低或规避相应的审计风险。其次关注企业前后年度职工薪酬的波动。如果在企业生产规模、劳动效率以及经营能力等未发生大幅度变化的情况下,企业职工薪酬有较大波动,则可能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