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金管理中心经济业务审计的探索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晶 路宏杰,黑龙江资丰会计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现代审计与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资格的探讨

      资金管理中心属于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设置的内部管理机构,既没有企业法人执照,也没有作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仅仅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具有任何法人资格。因此,资金管理中心没有法律赋予其对外开展业务及经营活动的权利,也就没有权利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贷款,也没有权利对外委托贷款等业务,其经济活动就是根据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办法从事资金的管理和内部资金调拨的业务。

      但是部分资金管理中心以企业集团的名义,有独立的资金账户,独立的公章,开展独立的经营业务,笔者认为资金管理中心开展这些业务是与其主体资格为内部管理机构相矛盾的,也是相关法律所不允许的。也就是说,资金管理中心其主体资格为内部管理机构而非独立法人实体。

      二、资金管理中心经济业务合法性的探讨

      1.对内部贷款合法性的探讨。在审计中,笔者发现部分资金管理中心对所属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收入。笔者认为资金管理中心向其子公司直接发放贷款业务违反了有关文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资金管理中心为非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资格,也不能向子公司直接发放贷款。

      2.对外委托贷款合法性的探讨。在审计中,笔者注意到部分资金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笔者认为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属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对这些资金只有管理的权利,而没有处置、分配等权利。因此,资金管理中心也就没有权利对外委托贷款。

      3.对外投资合法性的探讨。资金管理中心依赖于企业集团的管理职能,将属于子公司的资金进行投资,并未与其子公司签订代为投资协议,子公司对于自己的资金用于投资的情况并不了解,以至于对谁投资,投资额多少,投资的损失或收益怎样分配,这些都无从知晓,这就给企业的资金带来非常大的风险。并且,资金管理中心是否有权利用汇集的资金进行投资,还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三、资金管理中心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内部存款利息收入分配随意性大的问题。资金管理中心由于存在大量闲置资金,因此将资金分定期或活期存款存入银行,产生利息收入,而此部分利息收入应按各公司提供的存款占用额进行分配。但资金管理中心对利息收入的分配存在人为调整因素,如内部存款利息进行分配时,哪家公司的资金余额能够支付定期存款额度,即认定为此笔定期存款为该内部单位的定期存款,并按此结算利息,而不是按各公司资金占用额度进行划分。

      2.对内部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分配的随意性问题。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中心利用手中的巨额资金,对自己所控股的子公司发放内部贷款,获取利息收入,其收入的分配不是按照资金来源的占用天数进行分配,而是根据集团利益随意进行分配。

      3.对银行手续费分配也存在随意性的问题。如某资金管理中心发生的银行手续费108万元,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全部划入集团公司账户,而笔者认为银行手续费用应按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分配,不能全部划转给集团本部或子公司。

      4.发生委托贷款业务按资金往来核算的问题。资金管理中心发生的委托贷款业务大都在应收款中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的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应视同短期投资核算。

      四、资金管理中心涉税问题的探讨

      1.不计提营业税及附加。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资金管理中心以各种名目进行贷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均应计提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不计提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因此,资金管理中心以各种形式对内(子公司)、对外进行的贷款均应缴纳印花税。

      3.人为调节所得税收入的问题。在审计中我们也发现一些资金管理中心随意将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费用进行分配,从而调节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以达到少提或不提取所得税的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