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农村审计模式与评价 当前,农村采取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审计模式是由乡镇经管站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乡镇经管站在完成日常经管工作的同时,每年要安排一些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任务。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一般由经管人员兼任;或者设立审计站,与经管站合署办公;或者在经管站内下设审计站,安排专人从事审计工作。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是经管系统的内部审计,它受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该模式主要是依据1992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以及一些省、区制定的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而设计的。 农村经管部门负有管理农村集体经济之责。它熟悉了解农村集体经济情况,便于开展审计工作。多年来,各级乡镇经管站对于监督约束农村干部权力,促进廉政勤政,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乡镇经管站的审计既不属于国家审计,又不属于社会审计,其独立性差、业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确定农村审计主体是搞好今后农村审计工作的关键。农村审计的主体如由政府审计或社会审计承担,理论上是可行的。但现实是,由于国家审计力量有限,难以对农村开展全面审计,只能对涉农资金、项目开展重点审计,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给予指导、监督。社会审计由谁来委托也是个难题。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村民所有,村委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的实际掌控与运营者,由村民代表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在农村集体资产制度不规范,审计经费不能保障的情况下是不现实的。显然,农村审计主体的确立存在着乡镇经管站、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三难选择的问题。 二、农村审计模式的定位 面对上述三难选择,本文认为,在继续发挥农村经管部门作用的前提下,逐步变直接审计为对外协调服务,即作为农民的代言人,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财务工作的日常监控,另一方面代表村民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农村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在农时审计市场逐步规范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协调角色也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应完全退出农村审计市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作为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实施审计。 上述农村审计模式在稳定了农村审计队伍的同时,也极大提高了农村审计质量。另外,农村审计市场必将拉动审计供给市场。因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农村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且农村审计市场是广阔的,如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上级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价证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借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代管的集体资金的使用情况;农民举报的重大问题等,都属于农村审计范畴。农村审计将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新的业务领域和盈利空间。 三、农村审计模式的实施 重大涉农资金审计应由国家审计机关承担,农村财务审计以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作为农民的代言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农村审计模式的实施,需要选择经济发达地区作为试点,通过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方法,推动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并在立法、审计经费方面给予保障。 (一)加强农村审计立法,提高农村审计的权威性。现行的《审计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未对开展农村审计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开展农村审计工作,主要依据的是地方性法规,审计的规范性与权威性不强。因此,应加强农村审计立法,明确农村审计性质、地位、任务,使依法审计的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二)拨入经费与收费管理的博弈。目前农村审计经费短缺是普遍现象,审计活动只能靠收费维持。农村审计是为“三农”服务的,在全面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中,政府应保证农村审计的正常经费需要,将农村审计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在农村审计市场逐步规范后,最终按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理性回归于由农村经济组织承担审计费用。此时,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淡出农村审计市场,由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以村民理财小组为代表)作为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实施审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加强农村经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