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基本模式 (一)内部审计模式 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乡镇财政的不断壮大,又出现了以农村经营管理站为审计主体,以村经济活动为审计对象的农村内部审计,由乡镇政府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以及由乡镇财政部门代行的乡镇站所财务审计。随着乡镇企业的不断私营化,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乡镇企业审计逐步转化为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手段,农村审计对企业的审计职能逐步淡化,而转向政府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所以,在介绍乡镇内部审计模式时,一般将乡镇企业内部审计排除在外。内部审计模式是农村审计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也是当前仍被大量采用的农村审计模式。在我国国家审计初创时,一切都还处于探索阶段,无论是人力物力和经验都很缺乏,只能先从政府预算审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审计入手,逐步发展壮大,还没有精力和能力涉及农村审计。而农业经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有管理农村集体经济之责,熟悉了解农村集体经济情况,有现成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便于审计业务的展开,这种审计模式的出现标志着农村审计的形成。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审计模式对农村、民主发展和社会急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对农村审计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内部审计模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独立性问题上。从审计的定义我们知道,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监督最本质的特征,是审计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必须是独立的,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是指审计工作业务上是独立的,它不能与其他任何形式的管理活动有联系,也要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监督相区分。在内部审计模式下,独立性比较突出。对农经站内部审计而言,首先,按照农业部对乡镇经管站的职能划分,农经站要负责乡村农、林、牧、副、渔、工、商、建、运、服等各行业集体经济的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的指导工作,要管理农村承包合同、代管折股资金、村办企业立项、统筹提留款等事项,有的经管站还自己经营,有的经管站甚至成为第二个乡镇财政。在这种情况下,让经管站行使审计职责,既充当管理者经营者又充当监督人,是违背审计独立性原则的,其审计结论也可能违反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不可能真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其次,经管站负责大量繁重的日常经管工作也必然冲击审计业务的开展。对乡镇政府内部审计而言,审计部门虽然从农经站独立出来,有独立的机构,有经费和人员保障,但由于其受乡镇政府领导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经管部门指导,仍摆脱不了乡镇政府和经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尤其在乡镇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发生利益冲突时,会使审计机构陷入两难境地。 (二)国家审计机关派驻审计模式 派驻审计模式是在县(市)级审计机关下设农村审计科或按乡镇的经济区域关系下派乡审计办事处,其工作直接对县(市)级审计机关负责。这种审计监督模式属于国家审计,在审计监督的执行方式上属于上审下。农村审计科或办事处的人员由县(市)级审计机构统一配备,行政和业务上均受县(市)审计局领导,按照县(市)审计局制订的年度审计计划和临时指示组织实施和汇报审计工作。派驻审计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国家审计机关派驻机构的审计范围比较有限,主要职责是对进驻及所辖乡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预决算及财务收支情况、政府投入的各类涉农支农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使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单位的审计,对村级“两委”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种模式的好处:一是借助国家审计的优势,巩固农村审计的地位,树立农村审计的权威,强化农村审计的职能;二是在人、财、物方面均独立于乡镇政府,审计工作可以摆脱乡镇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干扰,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三是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审计项目选拔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专业性强,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四是有利于促进农村审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但是这种审计监督与乡镇政府脱离,一方面不能实时监督农村经济工作的开展,属于事后监督;另一方面审计工作过于偏重对经济案件的查处,忽略了其在乡镇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中的作用。同时,由于县(市)级审计人员有限,导致审计工作覆盖面窄、连续性差,不能及时全面地反映乡镇的经济运行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保障机制构建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地位 由于审计信息特有的公共品属性及其外部性、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分布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导致审计信息市场失灵,政府介入监管成为必要。我国农村目前正处于结构变革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公众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监管和法律保障是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能够得以实施的基础。我们需要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通过法律明确农村审计工作的定性问题,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地位。为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层次,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补充与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有关的内容,进一步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明确纳入国家审计范围内,以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顺利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