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审计的同业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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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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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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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谁来监督审计机关?”是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热点话题。当我们把眼光转向国外,看到了对于这个问题的另外一种回答,即邀请其他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同业互查。本文以印尼审计委员会的经验为基础,对同业互查及其与公共部门审计质量的关系进行探讨,希望能够给我们带来参考和启迪。

      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审计委员会法令》(2006年第15号)和《国家财务审计准则》的规定,2009年上半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印尼审计委员会)邀请荷兰审计院对其工作进行了复查。按照上述法令及审计准则的要求,印尼审计委员会的质量控制体系至少每五年应接受一次来自世界审计组织其他成员的复查。这种复查称为同业互查。

      同业互查旨在评估印尼审计委员会工作成果的质量,对审计委员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保证,维持他们的信任。针对互查,印尼审计委员会采取了一些重要的准备措施。首先,制订了一套可用作互查标准的质量控制指南;其次,遴选同业互查的候选方并提交议会以获得批准;第三,成立了相应的工作组来协助互查工作,如提供相关资料、在互查组与接受面谈的审计委员会管理人员及审计人员之间负责协调沟通等。

      同业互查的概念

      同业互查是指由一个独立的审计机关对另一个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进行复查,检查方与被检查方处于相同层级或级别。

      同业互查在私营部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运用较为广泛。私营部门审计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当进行同业互查。私营部门审计的同业互查旨在对接受互查的审计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取得合理的保证,互查结果将提交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理事会和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同业互查可能直接导致某些质量控制极差的事务所停业。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对审计服务的信任,政府会限令这些事务所关闭。

      在公共部门审计领域,同业互查的呼声也在不断增长。包括印尼审计委员会在内,许多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都开展了同业互查。当然,各国都出于不同的考虑。一是所在国法律规章的要求。每个最高审计机关均有自己国家或当地的法律规定,有些审计机关开展同业互查具备基本的法律依据,而有些则没有依据。二是遵守审计准则的需要。大部分最高审计机关开展同业互查是各自审计准则的要求。如美国和印度尼西亚等便在国家审计准则申明确规定了进行同业互查的最短周期。三是主动开展同业互查,以求从中获益。尽管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审计准则并不要求最高审计机关进行同业互查,但它们为确保审计质量、提升工作业绩,也开展了同业互查。

      印尼审计委员会开展同业互查的目的包括了上述全部因素。首先,《印尼审计委员会法令》(2006年第15号)和2007年发布的《印尼审计委员会财务审计准则》均要求对印尼审计委员会的质量控制系统进行同业互查。其次,印尼审计委员会认为,同业互查对保证并提高其审计质量控制大有裨益。

      由于法律制度安排、审计准则和需求层次各有不同,各国也并未对作为公共部门审计机构的最高审计机关开展同业互查作出强制要求。因此,世界审计组织及其各区域组织需要就开展同业互查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以评估并保证公共部门的审计质量。

      同业互查的标准

      明确的标准对审计与同业互查来说非常重要。美国审计总署在其2007年6月发布的《政府审计准则》中提出了质量控制的六项要素,作为同业互查的标准。这六项要素是:领导责任;独立性、合法和道德要求;主动性、承诺、审计和鉴证业务的持续性;人力资源;审计和鉴证业务的成效;质量监控。

      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在《谁来审计审计人员?——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开展国际同业互查的相关情况》(《国际政府审计杂志》2004年10月刊)一文中,介绍了其起草制定同业互查标准的做法。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和其他一些最高审计机关讨论认为:对于有意开展同业互查的最高审计机关来说,一种围绕独立、客观和可靠等原则为基础的方法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如果最高审计机关愿意的话,在同业互查过程中,可以随时细化同业互查的附加标准。

      印尼审计委员会在参考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质量控制国际标准》、美国审计总署的《政府审计准则》以及世界审计组织发展培训委员会和亚洲审计组织联合编写的《财务审计质量保证手册》之后,制订了用作同业互查标准的质量控制九项要素。这九项要素可以分为机构和审计业务两个层面,其中机构层面由独立性及权限、领导与内部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准则与技术方法、机构支持、持续完善、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结果等八项要素构成。

      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开展同业互查时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此外,由于只有部分最高审计机关开展了同业互查,在相关国际审计组织内部还没有形成一定的互查标准。

      谁来互查

      在“同业互查”一词中,检查方至少应当具备与被检查的审计机构相当的地位、能力和经验。在私营部门中,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备同等水平和能力的另一个事务所的同行来审查的。而在公共部门,由谁对最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检查则存在不同的情况。

      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和美国审计总署选择了由若干最高审计机关组成的国际互查组,而印尼审计委员会则只聘请了荷兰审计院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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