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若干法律问题之我见

作 者:
韩锐 

作者简介:
韩锐 北京交通大学

原文出处:
审计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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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各级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200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是一条原则规定,目前尚未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条例。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对一些法律问题认识不一致,有些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实践的发展。本文拟对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若干法律问题略陈管见。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是由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等调整的法律关系。审计委托人的特殊性和审计结果利用的不同,使得该类法律关系呈现出不同于其他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但从本质上讲,它仍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只有审计机关是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定的唯一的合法主体,其他机关不具备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资格。从法律的角度讲,审计机关的审计主体资格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确定的;从审计专业技术的角度讲,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单纯的行政执法行为,还包含着审计专业技术行为。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需要依靠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同时也有着特定的专业技术要求及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较为复杂,具有双重性,即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既包括被审计人,又包括被审计人所在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首先,从审计监督的本质讲,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具有双重性,即经济责任审计既是对被审计人的监督,又是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和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或有关情况的监督。其次,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角度来讲,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这种职务是以被审计人所承担的特定的职务上的权力为基础或行使对象的,它是单位外部行为的内在运作过程,也可称为内部权力的行使过程。这种以履行职责为基点的权力运作,将作用或影响所在单位、部门和地区本身,或导致单位、部门和地区对外的权力行使过程或结果的发生,可能形成或产生单位、部门和地区的对外行为或状态。抽象地讲,两者是一个权力运行过程的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或者是基于一个权力结点的不同行为。被审计人履行的是对单位、部门和地区的特定职责,而单位、部门和地区所设定的权力是需要特定的人去行使的。两者虽有不能混为一谈的区别,但又紧密结合,不能截然分开。因此,那种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人”的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对“单位”的审计的观点是片面的。

      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是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和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经济活动及有关情况。

      上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客体和对象,构成了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活动的基本关系。从法律角度看,这些关系构成了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双重性,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也具有了双重性,即审计机关实施一个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将会产生双重的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即审计机关与被审计人的法律关系和审计机关与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问题

      从本质上看,审计机关行使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体现了“权力之融合”。就是说从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本身来讲,它包含着两种权力:一是审计机关的行政权,即审计监督权,是由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基于干部管理权而产生的干部监督权,由干部管理机关授权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依照审计行政监督和审计专业技术的要求来行使。授权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普遍性的授权,如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党中央的有关部门的规定等进行;二是特定性的授权,如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组织部门)针对特定的审计对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正是这两种权力融合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之中,才使得审计机关既能监督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经济活动及有关情况,又能监督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图为我国遵循的是“党管干部”的原则,所以审计机关是可以根据授权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行使特定的干部监督权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体现了“权力之融合”,其权力的本源来自于审计行政监督权和干部管理权所包含的干部监督权。在这两种权力之中,审计行政监督权居于本体的地位,干部监督权属于对审计行政监督权的补充。

      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而审计监督权的行使实质上包含着两种功能,一是行政执法的监督功能,二是审计专业技术的评价和鉴证功能。这两种功能的发挥既可以满足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需要,又可以满足选拔、任用、奖惩领导干部的需要,尤其是后者能够有效弥补干部考核缺乏科学有效的手段和专业技术支持的不足。正是由于上述审计监督的特质,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在多方位、多层面发挥作用成为可能,也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权力的行使具有了现实的可操作性,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运作具有了现实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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