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作 者:
刘炤 

作者简介:
刘炤 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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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紧密围绕审计监督工作中的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审计监督范围的界定更加清晰。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的程序和范围;增加规定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监权限,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为保障审计监督的依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规定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原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情形,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条例取消了公布范围的限制,对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和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为规范审计机关行为,保障审计决定的准确和公正,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内部监督是指审计法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条例规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束后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此外,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也作了具体规定,外部监督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时的救济渠道。条例规定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具体程序和期限,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职权范围,规范了审计程序,完善了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处理处罚的措施、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等,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依据,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管理,积极推进了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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