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拟讨论近些年新出现的一些叠架形式的规范资格问题。所谓叠架形式,是指一种含有重复出现的语义成分而又结构紧凑的固定形式或准固定形式。汉语是一种叠架形式非常丰富的语言,本文只讨论那些规范资格尚存争议的叠架形式。如“涉及到”,“及”“等于“到”;“见诸于”,“诸”等于“之于”,“诸于”就等于“之于于”。前一例是词汇意义重复,后一例是语法意义重复。本文的用例采自报刊和专著。为免因作者身分影响评价,一律隐去出处和作者姓名。 一类型和用例 A类涉及到 (1)他们记述的主题是天桥,但不仅是天桥, 几乎涉及了整个北京,而且涉及到北京以远的地方。 (2)语言规范化涉及到语音、语法、语汇和文字各个方面, 涉及到书面语,也涉及到口语。 B类认为是/以为是/算作是/当作是/看作是 (3)当“凡是”论盛行时, 小平同志敢于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而使许多我们在习惯思维上以为是正确的,但实际上又在影响革命和建设的理论一下子得到拨乱反正…… (4)这就是说,美国不会把它的否决票算作是行使否决权, 仍认为中国代表权问题是属于程序性事项。……而一旦操纵失败,则可以将国民党政府当作“马前卒”加以抛弃。对此,当时驻美的国民党政府大使顾维钧一语道破天机:“美国之所以认为是程序问题,显然是为了想留有活动余地………” B类若细分还可析为两小类:BI.V为是类,“为”=“是”, 二者叠架;B2.V作是类,“作”虽然不等于“是”,但按文言用法可相当于“作为”,于是使“V作是”构成一种隐含的叠架形式。 C类凯旋归来/凯旋而归/胜利凯旋 (5)他似乎没有注意到凯旋归来的我,只管埋头抽烟。 (6)前后不到二十分钟,父子三人, 一人捧着一大包药品……凯旋而归。 (7)鲜花,笑脸,歌舞……欢迎着胜利凯旋的英雄们。 “凯”即胜利,前加“胜利”构成叠架;“旋”即归来,后加“归来”或“归”,也是叠架。 D类悬殊很大/差别悬殊 (8)这种情况,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中发生的频率不高, 甚至悬殊很大。 (9)男女两性之间在兴趣、爱好方面差别悬殊, 特别表现在冒险精神方面…… “悬”有距离远之意,“殊”就是差别,“悬殊”就是相差很远,如“众寡悬殊”“力量悬殊”。说“悬殊很大”,“悬”和“很大”词义反复,构成叠架;说“差别悬殊”,“差别”和“殊”词义复叠。此外还有“悬殊的个体差异”之类用例,虽然结构不很紧凑,也带有叠架性质。 E类公诸于/诉诸于 (10)为了把这项新的发现尽快公诸于世,也为了让尹博灵有信心继续他的研究…… (11)价值理想主要诉诸于个体,意识形态则是诉诸于群体…… F类来自于/得自于/源自于 (12)压力主要不是来自上级,而是来自于他对理想的执着追求以及由此而来的对自己的严格要求。 (13)卓越的认识得自于对超脱了现实的理念的切实研究,而错误的认识则源自于没能看到被理念掩盖了的现实。 “自”“于”都是介词,都有表示起始之意,“自+于”似乎构成了叠架。 G类是否是 (14)该小组委员会讨论的问题是计算机病毒(有人把它称作“活件”)是否是真正的人造生命形式,如果是的话,它们是否有生存的权利,即使它们破坏了宝贵的计算机数据。 “否”用在谓词后时,作用是否定其前的谓词的语意。因此“是否”就等于“是不是”。说“是否是”就似乎等于说“是不是是”,构成了叠架。 除了上举的7类叠架形式外, 还有“人际之间”“句际之间”之类说法。由于“际”本有彼此之间的意思,再加“间”就成了叠架。这类格式已受到否定性的评议。 二本文评价叠架形式的总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本是西方现代法学术语,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未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其有罪以前,应该暂时推定为无罪。语言中突破规范的用例被提出评价时,其身分类似被告,语言学家最习惯扮演“定罪的法官”的角色,一发现突破规范的形式就判为错误;由于“定罪”的依据仅是不合以往的规例,而对评议的过程往往有所省略。这种做法可称为“有罪推断”,其结果容易“冤枉好人”,“错杀”有生命力的新形式。“无罪推定”的优点在于强化评议过程,避免简单化做法。它并不肯定一切突破形式,也不容忍站不住脚的言语错误。 (二)尊重习惯用法,从“无理”中寻找合理性因素。 语言并不是纯理性的产物,并不是数学公式,其正确性不在于无懈可击,而在于大家都这么用。萨丕尔说:“语言的本色就是把根本成分、语法成分、词和句子跟单个概念,或组成整体的概念按习惯联合起来。重要的是,在所有的语言里这种联合都不免有点随便。”“假如有一种完全合乎语法的语言的话,它就是一部完善地表达概念的机器。不幸,也许是大幸,没有一种语言是这样霸道地强求内部一致的。所有的语法都有漏洞。”〔1〕既然如此,如果我们事先在头脑中虚构了一种纯净严密、 内部一致的语法,用来衡量本来就“有漏洞”而且不断在发展变化的语言习惯,以为非如此不能臻于天经地义,那就难免徒劳无功。聪明的做法是不如尊重广泛流行的习惯用法,并从这些似乎无理的形式中寻找或许隐含着的合理性因素加以解释。如果实在找不出合理性因素,再定为错误也不迟。但仍然不要忘了还有一条不讲道理的规律“习非成是”,这条规律才是真正的“终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