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的索赔审计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汉光,北京市审计局复核处

原文出处:
北京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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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均享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反索赔是指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合理反驳,防止对方索赔成功以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目前承包商普遍具有强烈的索赔意识和纯熟的索赔技巧,而发包商普遍缺乏主动索赔意识,怠于索赔行为,或疏于发现索赔机遇。本文重点介绍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发包商索赔和反索赔的审计方法。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将建设全过程划分成若干阶段或确定若干重点建设事项,由审计人员随着建设进程,及时对各阶段的工程节点(或确定的重点事项)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供被审计对象纠正存在的问题,改进、完善建设工作,使其得以规范、有序、有效运行,取得预期效益。

      工程建设索赔主要有: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缺陷索赔,以及不正当放弃工程索赔等。对于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增减以及保险事宜的索赔,通常视为非索赔事项,分别按照合同条款和保险条款进行处理。由于索赔具有28天时限要求,超过规定时限视为放弃相关事件的索赔。因此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将索赔作为审计重点之一。

      一、索赔跟踪审计方法

      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审核:

      (一)分析审核索赔时效。审计人员首先要通过翻阅施工日志及各种记录等,查看分析承包商是否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文件约定的天数(通常为28天)内提交了书面索赔意向报告;以及是否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交了正式索赔报告及详细说明。如果承包商提出索赔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限,被审计对象是否将其视为无效。

      (二)分析审核索赔起因。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及合同条件,分析审核索赔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承包商对合同文件有理解性错误,或索赔事件是在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被审计对象是否已从根本上否定了索赔要求。

      (三)分析审核索赔责任。审计人员要根据合同文件,划分承发包双方在索赔事件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如果是完全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当或疏忽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当属完全责任人,被审计对象是否驳回了其索赔要求。

      (四)分析审核索赔事件的真实性。索赔成立有两个必要前提条件,一是对方有过失事实,二是对方的过失给己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任何一条件存在不真实、不肯定或为臆断的情况,索赔不能成立。因此,审计人员要通过跟踪审计以及对事件的调查等手段,对损失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审核索赔报告中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五)分析审核索赔报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索赔报告中的证明材料不但要求真实、可靠而且必须完整、详尽。索赔要求是靠证明材料来做支撑的。对于承包商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明材料或完整的证明材料或是就根本没有相关证据,承包商损失‘即使存在的,仍可以完全驳回或部分驳回对方的索赔请求。

      (六)计算分析索赔事件工期与费用数额。承包商在提出索赔损失时,往往高估冒算,常将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和失误也都纳入其中。因此工期与费用数额计算是分析审核重点。索赔事件工期的计算分析:首先,审计人员要根据责任分析被审计对象责任导致施工进度拖延的事实,分析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关键线路上,然后计算分析该延误对后面节点工期及竣工总工期的影响程度并量化。索赔事件费用数据计算分析:首先分析计价方式是否正确并符合工程造价有关文件规定,然后分析计算内容是否合理;再查看索赔费用原始数据的来源是否准确以及索赔费用的计算过程是否正确。

      (七)审核索赔处理结果。审计人员应审查被审计对象是否将索赔处理结果以索赔处理通知单或反索赔报告等形式反馈给承包商。索赔处理结果是否对承包商的索赔报告提出概括评价、总体分析;是否逐项提出反驳问题及其理由、证据以及明确的反驳结论。对于被审计对象在反索赔时,发现了有利的新索赔机会时,是否在索赔处理通知单或反索赔报告中向对方提出了索赔要求。审计人员应根据审查结果,按照准则要求,对其作出评价。

      二、工期延误索赔跟踪审计方法

      审计人员应审查对于因承包商原因造成的节点工期延误,发包商是否向承包商索赔工期,要求其追赶合同约定的计划工期,发生的措施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当节点工期延误给发包商造成经济损失时(如:甲方采购设备仓储费用的增加;因该工期延误导致第三方发生向发包商索赔发生了补偿费用等情况),发包商是否根据具体损失额度向承包商索赔费用。对于因承包商原因造成竣工总工期延误的,发包商应向承包商索赔费用。发包商应按合同文件约定的延误期违约金额度向承包尚提出延误期赔偿要求,但延误期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文件约定的延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国内工程的延误期违约金额度通常为: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商向发包商赔偿合同金额的0.2‰,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延误期违约金的最限额通常在合同金额的3%-5%之间。

      如果发包商能够提供切实证据,证明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给发包商的延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延误工期给发包商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是承包商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遇见到的,发包商可以向承包商索取赔偿金。此笔赔偿金的数额以补足延误工期违约金与上述损失间不足部分为限。审计人员可以从以下方面审核评价承包商的延期竣工损失:因该项目工期延误而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用;贷款利息增加;工程延期造成的监理费用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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