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审计若干问题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晓宏 林炳发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林森审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管理:仍无法有效控制应收账款规模的增长

      不少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对放账规模、时间、信用等级评估等进行管理。虽然对控制应收账款规模的增长、减少坏账损失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效果不够显著。

      究其原因,信用管理措施无法与企业追求规模的欲望相对抗。绝大多数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考核以收入及增长幅度、利润及增长幅度为核心指标。在这样的指标导向下,借助信用管理手段有效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增长的目标客观上难以实现,存在以应收账款规模的增长甚至坏账增加为代价维持客户关系、扩大市场份额的问题。

      此外,企业普遍存在有收入、有利润但是无现金(银行存款)的问题,资金周转速度不尽如人意。

      (二)与债务人定期对账:仅仅局限于确保各应收账款明细科目余额正确性

      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部门通过与债务人定期对账的方式,确保各应收账款明细科目余额的正确性,未能充分发挥《对账单》在应收账款管理中的其他作用。只要各应收账款明细科目余额核对正确,便将对账单束之高阁。

      (三)账龄分析:仅仅局限于为计提坏账准备提供依据和对外报送数据

      财会人员目前使用账龄分析法时,只是简单照搬教科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例行公事地对应收账款按1-3个月、3-6个月、6-12个月、1-2年、2-3年、3年以上标准划分,对各应收账款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类,根据分析结果、坏账计提比率计提坏账准备,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账龄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结果。

      现行的账龄分析法无助于企业从实质上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只能是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

      (四)清欠:效果不佳

      企业应收账款等债权的清欠工作主要由清理部门或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主要采取电话催款、上门追讨或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追收的方式,追收应收账款特别是逾期的应收账款。从笔者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目前企业应收账款的清欠工作效果普遍不佳,存在清欠力度不够、回收率低、胜诉无法执行等“绩效”低下的问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需要引起审计人员的高度关注。

      二、现行应收账款管理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够重视对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审计

      在审计实际工作中,从审计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结果、审计建议等方面看,《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所列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审计存在着“形式重点”多于“实质重点”的问题,未将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审计作为“重中之重”加以考虑。

      (二)审计多以应收账款存在性、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正确性、界定是否属于“不良资产”为重点,以函证、计算、账龄分析为主要审计方法

      1、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除向被审计企业索取应收账款明细账、对账单外,主要运用函证方法认定应收账款的存在性。

      2、在应收账款明细科目余额的形成是若干次交易累积形成的结果的情况下,不进行逐笔划分,使用简易的账龄分析分类法,编制账龄分析表,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界定“不良资产”的依据。

      3、运用计算方法重新计算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认定其正确性。按照账龄分析结果、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比率,重新计算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调增、调减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4、根据账龄分析结果,简单地将“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直接认定为“不良资产”。

      (三)几乎没有对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绩效”分析

      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很少有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绩效”分析,分析其管理的效果性、效率性、经济性。至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受托进行审计时,受审计成本、审计时间等刚性因素的约束,根本不会对被审计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绩效”分析。

      (四)与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有关的审计建议过于笼统、操作性较差

      审计组针对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审计结果提出的审计建议,多局限于提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大清欠力度”、“加速资金周转”、“避免资产(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及时转作坏账处理”等笼统的、缺乏操作性的口号性建议。

      三、改进应收账款管理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醒企业关注权责发生制下赊销方式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实质性损害

      权责发生制下,企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一般收取30%左右现金,其余款项按合同约定的期间支付),在按合同金额全额确认收入的同时,企业可能需要认真研究以下问题:

      第一,按全额缴纳所有的流转税费;

      第二,在应收账款尚未收回的情况下确认利润,实现了相应的“纸上利润”,提前缴纳所得税;

      第三,账面利润与现金流入不匹配,“账面上赚钱、但银行账户上没钱”是很多企业财会人员的共同感受。

      第四,坏账发生后,不但企业成本费用无法得到补偿,而且坏账部分已经缴纳流转税费按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不能得到补偿,形成了额外损失;

      第五,出现债务人违约、产生纠纷时,企业需要投入巨大人力资源、财力(人员薪酬、差旅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业务招待费及其他一些无可奈何的灰色支出)、时间资源(陷入马拉松诉讼)清收应收账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