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广泛关注企业利益相关者权利平衡问题,并开始探讨如何建立有效的机制以约束部分利益相关者的寻租行为。2002年7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出台,其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应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其信息知情权、司法救济权等。2007年,Stephen G.Mark提出所有权和财务控制权分离造成股东不能完全控制管理层的决策,这导致了财务控制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分享的问题。任何一个企业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在冲突与合作中争取自身的财务要求权。而审计是为广大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服务的。作为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只能通过审计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然而,确保利益相关者权利的重要保障机制——独立审计及其鉴证功能,却在一系列重大审计失败与审计合谋的案件中处于尴尬的地位。所以,建立利益相关者审计权力的制衡机制,使利益相关者在相互制衡的契约框架下做出最优选择尤为重要。 一、审计利益相关者的内涵分析 利益相关者与企业是一种影响互动的关系。可以是合作的也可以是竞争的,这主要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的类型与性质,以及审计权分配对他的利益影响方式。李心合(2003)把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种类型:支持型利益相关者、边缘型利益相关者、不支持型利益相关者和混合型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有审计要求权的利益相关者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合作和低威胁,所以我们仅考虑支持型利益相关者,分析他们在审计权方面的合作与对抗。笔者认为审计利益相关者是与审计行为活动存在相互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他们是在一定的合作与对抗中,为了获得真实可靠的审计信息而缔结显性或隐性审计契约进行合作的群体,主要包括股东、经营者、审计师、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以及政府等。 企业是多边契约的综合体。股东和债权人向企业提供财务资本,经营者和员工提供人力资本,供应商和客户提供市场资本,政府作为一般社会管理者,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社会公共资本。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以提供审计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企业财务信息,形成联系各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是理性的,他们存在一致性的利益关系。但是由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审计事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根据卡罗对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方法,我们可以把审计利益相关者分为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和间接的利益相关者。前者是由于契约和其他法律承认的利益而能直接提出的索取权的人或团体,后者是基于非正式关系的利益团体,即股东、经营者和审计师是直接的审计利益相关者,而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以及政府等是间接的审计利益相关者。 二、审计利益相关者行为的互动关系与模型分析 股东与经营者是外部审计的委托人,审计者与他们形成直接的审计委托关系,并对他们承担契约责任,他们缔结的是一种显性的契约关系。而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以及政府等是审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不会直接进行审计业务的委托,他们是通过市场规则来间接约束审计者的,是一种隐性的契约关系。 1.审计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以及政府都向企业投入了一定的专用性资产,必然要求审计师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监督检查,他们之间相互合作是为了获取被审计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并根据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对其进行集体选择。之所以他们能够形成合作的联盟是因为只有进行合作才能获取个人单独无法获得的收益,才能使自身投入的资产增值。可以说审计利益相关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发挥审计作用,提高审计效率。审计利益相关者之间签订的审计契约具有合作性是因为他们相信通过审计安排组成的整体能够产生“合作剩余”,并相信自己能够从“合作剩余”中分得比独立行动更多的收益。由物质利益作为牵引,审计利益相关者在合作收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不断博弈。通过信息交流与讨价还价可以消除分歧协调行动,最终使得集体理性得以实现。审计的产生和发展依赖于社会的信任机制,然而由于诚信缺失,审计利益相关者缔结的合作契约约束力也较弱。从而导致部分利益相关者为侵占更多的收益而违背契约,却并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使得部分利益相关者在合作中得不到理想的支付,所以审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博弈的方式无法单独存在。 2.审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抗关系。审计利益相关者相互对抗的根本原因是差异的存在。不同的审计利益相关者在要素的禀赋、信息的占有以及社会角色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同时他们的利己心理机会主义动机以及他们在合作过程中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的差异,造成了各审计利益相关者间利益的不一致,并由此形成了利益冲突,从而导致他们之间的相互对抗。这种对抗行为导致审计合谋、审计权寻租等异化行为产生,降低了社会效率,导致审计的公信力下降。 这种对抗不仅在直接的审计利益相关者与间接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在直接的审计利益相关者内部也同样存在。这是由利益相关者在契约关系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客观状态引起的。公司管理当局的管理风格、管理方针、诚信程度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程度、执业水平、行为特点,股东的目标等的不透明都会对有关方面的判断产生影响。经营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失去有效的控制,股东的过分欲望不能得以抑制,这些外生的信息不对称就可能导致当事人的“逆向选择”,即企业经营者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联合欺骗(审计合谋)其他利益相关者,侵占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应得利益(审计权寻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