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理随意性的实证分析

——基于审计部门1984年—2006年的经验证据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宋生 刘淑玲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会计系

原文出处:
审计与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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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直接做出的处理。我国审计处理的基本方式有三类:一是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二是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三是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者各有其用,不得相互替代。审计机关对违纪款的处理,是否存在着因审计时间、审计主体与客体等方面不一致而导致处理中存在未按相同或类似的审计标准进行处理的情况呢?陈宋生实验研究认为,这种处理的差别性是存在的,但是该研究并未经过实证检验。本文利用1984年至2006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就审计违纪款的处理情况进行实证检验,检验结果证明了陈宋生的结论。本文后续安排如下:文献综述;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数据与模型;实证检验;结论。

      一、文献综述

      国际上政府审计体制主要有议会型、司法型、完全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模式,其中,“享有司法权的最高审计机关能对财务报表中发现的某些舞弊行为采取行动,主要是对会计人员处以罚款,还可让会计人员停职或解雇他们”。独立型和议会型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主要局限于发布审计公告,而不是收缴违款。《最高审计机关审计准则》指出,多数国家,审计直接向民选立法机关作出报告,或者通过政府行政部门向民选立法机关作出报告,报告并不是一味地“批评过去”,还提出改进建议。从世界范围看,日本、德国等国审计机关完全独立,可以提出审计意见;法国、意大利等国审计机关属于司法型审计体制,有行政处分权和经济制裁权,但不同于我国的审计处理,因为其审计主体不同,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也不相同。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审计机关隶属议会,只有调查权、报告权和公布权,如美国政府问责总署在对审计工作的考核中十分重视检查建议落实情况。据美国政府问责总署网站资料,2001年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799条,2007年提出审计建议1354条;到2007年年底为止,2003年的审计建议落实82%,2001年国会作证151次,2007年国会作证276次。可见只有行政型审计体制才像我国审计机关这样被授予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权。但是,行政型审计体制中除了我国,再找不出更有代表性的国家。所以,国外的相关审计处理的制度背景并不存在,只能从对我国审计处理的研究中了解审计处理的情况。

      在中国期刊网1994年至2009年的核心期刊中,我们只能找到发表在《审计研究》和《审计与经济研究》杂志上的少数几篇有关审计处理的文献,可以称得上是学术论文,其他发表在普通期刊的论文都是一些感想与体会,学术价值不高。

      我国现有的关于审计处理的文献中,主要是一些思辨性的理论阐述研究,并认为审计处理需要依法处理,如谢新年就审计处理的原则进行了探讨,提出审计处理应遵循独立性与客观性原则,并应考虑其严肃性、一致性等。这篇论文采用的是思辨性探讨。李庆祥对违纪问题进行审计处理提出几种方法,包括整体调节法、单项循环法、制度规范法、权责归属法与公布审计结果法。辛柏春和董开军也主要关注什么是审计处理等定义与概念问题。陈宋生等从审计实证研究角度探讨审计违纪处理。但是现有研究尚没有一篇论文从实证视角探讨审计处理的轻重问题,本文力图对此进行研究,所以,本研究的结果具有一定开拓性,对审计实务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而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

      按照审计处理的种类不同划分,审计处理有审计机关前后期处理之分,上下级审计机关处理之分,有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处理之分,有中央与地方审计机关处理之分,审计处理对象有不同行业之分。本文根据这种分类提出四条假设。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之间是一种博弈关系,审计人员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防止或查出被审单位中存在的问题,划分为严格审计(仔细审计)与非严格审计。被审单位只有确信严重违纪(一般假定每个被审单位都会有轻微的违纪)不被查出时,才可能严重违纪,否则只会轻微违纪。假定审计人员防止或查出严重违纪的收益为R,审计成本为C,且C<R;被审单位轻微违纪成本为L,且被查出严重违纪的成本是罚款F,F>L。模型化这种情况为一个2x2的同时行动博弈。如下审计博弈Ⅰ:

      

      审计博弈Ⅰ说明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个非协调博弈,且只有一个混合策略均衡。通过支付均等化方法,得到:

      

      上述审计博弈Ⅰ是假定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同时决策。事实上审计人员先审计并处理,被审单位后采取行动,表现为序贯博弈,这种博弈称之为审计博弈Ⅱ。审计人员先选择执行政策,被审单位对此做出反应。它的均衡是以纯策略形式存在的。在均衡点,审计人员选择严格审计,且预计被审单位会选择轻微违纪。审计人员的支付是R-C,被审单位的支付是-L,两个参与人的支付都同审计博弈I中一样,虽然现在审计的次数更多而被审单位受到处罚的次数会更少。被审计单位为了减少受处罚次数,最好办法是选择轻微违纪,审计人员的策略是选择严格审计。所以,上一次的审计中,如果审计人员选择的是严格审计,本次审计中,被审单位的策略是轻微违纪,若审计人员前次采取非严格审计,被审单位的策略是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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