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审计权属性与重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魏昌东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原文出处:
审计与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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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1983年建立国家审计制度以来,有关国家审计体制的争议就从未停息。我国的《宪法》和《审计法》将中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做行政型体制的设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大多数人认为,在政府系统内构建审计监督体系是为了加强政府有效经济监管的需要,这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审计环境相适应,其作用是明显的和行之有效的。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治环境的基本情况是民主与法治建设刚刚步入正轨,人大权力机关的地位及其权力实施还主要体现在宪法和理论上,国家的政务和经济管理权限基本集中于政府。经济环境基本仍实行计划经济,国民经济的基础主要是大量的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起步后,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和维护经济秩序就成为当时政府所面临的主要工作之一。随着中国经济转型的深入,国家审计的经济与政治环境发生了并还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国企改革不断深入,政府职能逐渐转变,政府既不需要、也不可能继续对国企的财务收支进行直接和全面的监督,国家审计的工作重点转向对政府财政预算、收支和绩效的审计。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局限性日益显现,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理论出发点

      对中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设想是由中国审计理论与实务方面的研究者提出的,国内学者围绕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方向问题,提出过多种学说,概括起来,有六种代表性观点:

      第一,“渐进改良论”。即认为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应采取渐进改良的方式,如现行政府审计机关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同时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报告工作的状况可以改为审计机关接受政府领导,向政府和人大同时报告工作。改良论中的“升格论”认为,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但在国务院内升半格,使审计长具有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的地位,同时延长审计长的任期,使审计长职务不受政府任期的影响。审计长由人大任命,其业务归总理领导。

      第二,“垂直领导论”。即认为我国政府审计应隶属于国务院,并建议改变地方政府审计的双重领导体制为单一的垂直领导体制,将地方审计机关从地方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中脱离出来,业务上和行政上都直接接受审计署的领导。

      第三,“独立机构论”。即审计机关为一种新型的综合型独立机构,不设领导,不涉足立法、司法、行政活动,只服从于法律。

      第四,“党的机关论”。即成立由党中央领导的“中央审计委员会”,其与中纪委的关系是,前者管经济监督,后者管党纪监督,双方互相配合。

      第五,“双轨制论”。即在人大系统设立专门进行财政预算监督方面的审计组织,同时现行审计机关仍然存在,明确为政府的内部审计组织,执行由政府安排的各项审计监督任务;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某一专门委员会(如财经委员会)之下设立的审计组织即为中国的最高审计机关。

      第六,“立法权力论”。又分为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直接的“立法权力论”,即审计机关直接隶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机关为各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一种是间接的“一府三院制”,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除上述六种有影响的观点外,还有其他不少观点,但这些观点都众说纷纭,没有任何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究其原因,我们可以从其论据中发现端倪,很多学者在论证或者评价国家审计体制改革观点的优劣时,采用的是一种“事后判断”的假设,即如果采用某种体制改革的构想,会产生何种好的效果或者不良的反应。如,“垂直领导论”的赞成者提出“垂直后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审计工作的制约和干扰,提高审计独立性”,而“立法权力论”的否定者着眼于“审计机关自身会对这种改革形成阻力”。如此论证体现的是实用主义的思想。诚然,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是一种现实的实践,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需要“摸着石头过河”,需要在审慎考虑各种可能后果的基础上作出最优选择,但仅就体制论体制,得出的只能是事后可能性的推断,而无法形成理性的结论。上述观点均不具备绝对的、甚至较强的说服力,原因皆在于此。

      笔者认为,体制改革的实践需要理论的支撑,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也应以特定的理论为出发点,以上位抽象的理论建构下位的具体制度。既然“审计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国家基本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对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理论出发点的追溯,就应回到政治学和法学的视野中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均以宪法确立了审计制度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地位。国家审计体制的上位概念是国家审计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权力的属性决定体制的构造。“国家审计体制是国家审计权的载体。”综观现代国家的四种审计模式——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独立模式,也是在将国家审计权或者作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附属性权力,或者作为三种基本权力之外独立权力的基础上,构建与之相应的国家审计体制。中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理论出发点应当首先定位国家审计权的属性,明晰国家审计权的属性是建构国家审计体制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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