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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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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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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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2月2日由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省审计机关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认真履行职责,全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从制度上防止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发挥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修订前的《条例》共56条,此次修改涉及具体条文46条,其中增加12条,删去5条,合并5条,修订后共58条。修订后的《条例》,在保持原《条例》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明确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职权行使、完善审计程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作的修订。

      1.增加了审计评价依据,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定职权范围。为了进一步推动绩效审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修订后的《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增加“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作为审计评价依据。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行为,第五条第二款将审计法第三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进一步明确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2.规定了群众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增强监督合力,修订后的《条例》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规定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和独立开展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审计法第十条关于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规定落到实处,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为了落实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确保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5.赋予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收支规定的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权。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不依法接受、配合审计监督行为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惩戒力度,修订后的《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被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赋予了审计机关对逾期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权。为了贯彻落实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的规定和第四条关于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规定,推动审计决定的落实,维护法律的权威,修订后的《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被责令限期执行但逾期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为明确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所作的修订。

      1.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为了体现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关于统一政府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的要求,并考虑目前仍存在大量财政资金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规定财政收支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2.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职责范围。为了与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关于财政收支审计和政府裁决的规定相衔接,修订后的《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职责范围,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同时,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该条还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权,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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