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越独立透明 腐败越好彻底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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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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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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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亮点闪耀:审计机关独立性和财产处罚权得到增强,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专家认为,新条例的颁布将有利于大面积制约和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修订后的条例表明,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受到了限制。条例还赋予了审计当局部分财产处罚权。审计机关还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审计调查结果。

      相较以往,新规可谓“大大前进”,对官员腐败也会产生更大的震慑力。这种进步是值得称赞的,但只能用“部分增强”来描述当前审计当局的权限。审计的独立性和透明程度还好待进一步的提高。

      首先,审计机关仍然隶属于本级政府,各级政府也保留了对审计决定的最终裁决权。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停止执行自己所属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其次,审计结果公开也并不彻底。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除了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外,审计机关还需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才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此外,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对此,中国审计署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因为“考虑到了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腐败现象源于权力寻租,而其传播泛滥则由于“官官相护”、监督体系缺失,暗箱操作可恣意妄为等。这就需要有效的制度建设来规避,剜除滋生腐败的淤泥。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制度建设的一部分,但其瞻前顾后、为既得利益集团所掣肘的表现便在客观上给腐败的温床施了肥!

      毋庸置疑,这些附加条件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很可能更适合当前的审计生态现状。不过,就审计机关来说,独立性与透明度是赋予其真正话语权的标识。附加条件越多,独立与透明越不彻底,审计腐败本身产生的几率也就会更大。治理腐败需要重典,更要杜绝其可乘之机。否则,即使被审计出了问题,腐败者也会因逃避惩罚而好了伤疤忘了疼。

      总之,审计越独立透明,腐败才能越好得到遏制。新条例增加了审计独立性,增多了审计手段,也增强了透明度,如能彻底落实到实处,并杜绝审计腐败发生,再与公众的充分参与密切配合,官员腐败现象将更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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