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审计中常见问题

作 者:
张利 

作者简介:
张利 四川省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原文出处:
会计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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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医疗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现代医院管理正逐步由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转换,其审计也由过去的内审过渡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笔者通过对成都市多家医院的审计在会计基础规范、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物价管理等方面出现的共同性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会计基础工作方面欠规范

      (一)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长期不做清理核对

      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对账控制。由出纳和编制收付款凭证以外的财会人员每月必须核对一次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长期未达的账项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部分医院未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分配工作,由出纳一人登记银行日记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这样有可能为出纳职务犯罪造成可乘之机。部分医院对银行存款未达账款没有及时清理,每月编制调节表时虽将差数列出,但部分差数挂列在调节表上原因并不明确,也没有及时与银行对账调整。应注意,通常未达账款一般不应逾期3个月。

      (二)不定期盘点或对盘点结果不做账各处理,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部分医院对固定资产未定期盘点(至少每年应有一次清查)。固定资产在各科室之间转借,科室之间未办理相关手续,报损的固定资产也未做账务处理。对流动资产虽然进行了盘点,但对盘点结果没有进行深入分析、不查找原因、未做账务处理,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三)科目处理不规范

      会计科目处理不规范是会计核算中常见错误,医院集中表现有几个问题:

      1.部分医院将扣回的停薪留职人员工资转入“其他收入”,而未从原列支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科目冲减。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该做法同时虚增了收入和支出。

      2.部分医院制剂完工入库时先按物价局核定零售价的5%确认药品进销差价,再将加工实际成本与入库价格的差额记入“其他收入”。在制剂完工入库环节确认收入,其会计核算不符合《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导致虚增“其他收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使报表收入和成本费用反映不实。

      3.劳务费计入工资性支出。劳务费和工资性支出的区分以提供劳务的人员是否和医院签订劳动雇佣合同为依据。部分医院将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计入工资或奖金发放和核算,使得工资性支出增加、人力成本过高。

      4.部分医院在计提和列支奖金、津贴时,未按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应付工资”核算,而是直接从“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奖金、津贴。

      (四)出院病人欠费无明细台账,多年未进行呆账核销

      部分医院对“应收医疗款——出院病人欠费”未设明细台账,不能提供出院病人欠费明细情况;部分医院虽然设立了明细台账,但明细台账与总账不符,不利于对欠费催收情况的监管。部分医院历年欠费均在医疗应收款中,未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的要求转销坏账损失。但需账销案存,以备催收。

      (五)社保欠费无明细账

      隋着全民医保的推广,社保欠费也在逐年增加。部分医院医疗欠费核算无明细账,省、市、区、离休、城乡社保等混淆在一起核算,无病人明细备查账,致使医院对社保欠费不清、人头费拨付不清。医院和社保局也不及时对账,造成结算双方账务不明。

      (六)从专用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职工奖金的问题

      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的开支,如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对后勤服务部门的补助、对单位食堂的补助以及单位职工公费医疗支出超支部分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个人方面的开支,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等。在有些具体的支出项目上,福利基金和福利费也可以合并使用。但部分医院将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的发放,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七)对已拆除的建筑和已房改的房屋未能及时清查处理

      部分医院对已拆除的房屋建筑一直不做清理下账,账存实无。部分医院对已房改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仍然列入医院固定资产账,账实不符;房改后的职工个人全产权房属于职工的私有财产不能再反映进医院总账和报表。

      二、报废资产的处置不规范

      按照2006年7月1日执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部分医院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擅自捐赠、变卖,手续欠缺。

      三、未执行政府统一采购政、医疗设备没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时,向卫生局提交了设备采购申请,并经过了卫生局批复,但由医院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或进口医疗设备时直接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该采购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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