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方法在审计评价中的运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樊仁海 通城县审计局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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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有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些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仅仅注重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注重处理处罚,往往忽视审计评价的作用,并或多或少地存在审计评价问题,使审计成果得不到体现。各级党委政府等审计成果运用部门要么将审计报告束之高阁,要么在读后无任何印象。归纳起来,这些评价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审计评价套路化。套路化的审计评价千篇一律,毫无新意,难以引起审计成果运用部门的兴趣。长此以往,审计评价的形象和地位就会下降。

      (二)审计评价随意性。在进行审计评价时不严谨,仅仅单一地从被审计单位述职报告中摘取引用,不注重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例如在编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直接从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中引用,而不注重结合实际及账面分析的结果。例如直接引用某某同志述职报告中“在全省(或全市)某某考核中获得某某荣誉,某某成就”等等,一些审计组对这些荣誉和成就不作取证,直接引用写入评价。

      (三)审计评价矛盾性。审计报告中的评价与查出的问题相矛盾。如:评价某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国家财经法规,收支合理合法,但在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中,又对挤占挪用专款、偷漏税金、账外收支等行为进行了处理处罚,审计评价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现象。

      (四)审计评价风险性。《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中规定,审计机关对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而有些被审计对象,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在审计后,要求审计组在报告中作出评价,如:“经审计,未发现个人不廉洁行为;经审计,在干部职工中反响较好,评价较高”等等。审计人员只能就审计的事项反映经济政策执行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等,而被审计对象的个人廉洁情况属纪律监察的职权范围。因此,关于被审计对象是否贪污、受贿的这些评价显然超越审计权限,也具有较高风险。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反映审计成果的审计评价,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审计质量的集中体现。

      二、改进审计评价的方法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运用审计方法,化解审计评价的不当和风险,作出具有采用价值而又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一)综合比较分析法。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全县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有关预算方面的平均数据作为基数,根据收入支出水平,对被审计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比较,判断被审计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是好是坏,判断被审计单位的预算是高是低,通过综合比较作出准确而客观的审计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法。可以通过内部控制测评掌握证据,如果审计中没有发现并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实的事项,可以认为其真实地反映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如果审计发现有个别重要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基本真实地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三)部门行业对比审计法。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对照考察,比较其异同,进而予以定量定性。在对比分析法中采用百分比、比率、绝对比、相对比、倍数比和比重等方法,根据审计的具体情况对某一事项进行分析从而对该事项做出准确而又客观的评价。如:对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财务收支、人均个人收入、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投资效益、社会贡献率等等均可使用该方法进行评价。

      (四)效益评价审计法。通过针对性地计算出经济评价的各项指标,反映经济的节约与效率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考虑资金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价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能力和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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