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审计视角下的审计法规体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欧阳巍巍,湖南省衡阳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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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审计法规体系的概念及具体体现

      绩效审计法规体系是指现行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一定的标准、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规范性文件系统。绩效审计法规是绩效审计的核心问题,是开展绩效审计活动时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绩效审计法规体系是确立绩效审计权威性与独立性的关键环节。

      从绩效审计法规体系的层次结构来看,目前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绩效审计法律。审计法第一条在立法宗旨里提到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条规定“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绩效审计行政法规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绩效审计部门规章1999年以来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先后就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审计以及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等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

      绩效审计地方性法规如《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都对绩效审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绩效审计准则和指南 目前我国虽未出台专门的绩效审计准则和指南,但从已公布的政府审计准则来看,其中有一些包含了绩效审计的内容。2009年9月审计署公布了新修订的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在总则和报告章节也增加了绩效审计的内容。

      建立绩效审计法规体系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促进绩效审计工作的发展。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近年又提出了“审计是保障国家经济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绩效审计”观和“免疫系统”论的提出,使政府审计的审计理念、审计领域和审计功能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要在实践中真正实现这种变化,需要有一个完善和操作性很强的法规体系作保障,因此立法保障是直接影响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工作的重要因素。

      是实现绩效审计目标的指路航标。一方面绩效审计目标是绩效审计法律规范制定的基础,审计目标及业务类型不同,审计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也应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审计法律规范是引导绩效审计目标顺利实现的航标。它既影响到绩效审计的独立性,也会影响绩效审计报告的质量,以及绩效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如果缺乏健全有效的绩效审计法律规范,绩效审计目标最终将难以实现。

      为明确审计机关权限提供法律保障。开展绩效审计必须首先由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权力,世界审计组织绩效审计指南指出:“绩效审计权限为审计师提供开展审计工作和报告审计发现所需要的权力。审计师在开展审计时以审计权限为指导。”英国《国家审计法》规定,主计审计长可以对任何组织(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组织)使用其所具有的资源履行职责时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检查。这为主计审计长开展绩效审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对政府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价则会被认为是超越审计权限,遇到某些敏感问题甚至会被认为是违法的。

      有效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绩效审计作为审计机关一项重要的审计业务类型,应该建立起准则和操作指南,为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可参照的基础。准则和指南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审计人员实施绩效审计提供统一的原则和指导性的操作规程、方法;第二,可以更好地规范绩效审计行为,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第三,为考核审计人员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标准;第四,有利于外界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审计机关业务活动和专业程度;第五,通过制定准则和指南,为不断改进和完善绩效审计工作创造条件。

      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亟待完善之处

      总体来讲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属初建时期,内容较少,监督体系、审计范围、审计程序等尚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绩效审计专门法律和操作性强的规范意见以及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绩效审计工作的发展。

      缺乏绩效审计专门法律、准则和指南。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绩效审计法律、准则和指南,有关绩效审计的法律规定基本上还只是在审计法中有所表述和体现,其余能起到补充作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又都比较分散,且涉及绩效审计的内容也较少。我国现行国家审计准则主要是针对合规性审计,虽然有的准则强调了要关注效益性审计,却又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没有涵盖绩效审计的全部工作范围,其实质仍然是对合规性审计的要求,不能给审计人员开展绩效审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有意义的指导,迫切需要一套关于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实践。

      缺乏绩效审计评价标准。虽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就中央部门预算支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绩效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和操作细则,为规范评价行为、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对于政府公共部门、宏观政策、资源环境的绩效审计,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即便是已有的评价准则也是基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制定的,如《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第八条,“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此规定将绩效审计评价囿于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不涉及管理政策和管理活动,导致评价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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