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内容 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或法规专门对政府审计机关应公开的内容进行规范,但全世界已经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条文,从这些国家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来看,凡是法律未明文禁止其公开的,而公开后又不会对国家造成损害的一切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因此,审计机关公开政府审计信息的内容可以概况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开政府审计机关的活动及其审计过程 (1)政府审计机关:政府审计机关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及权利来源,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政府审计机关的具体职责,以及保证其行使职责的具体措施;政府审计机关上下级关系,政府审计机关内部组织程序规则,如规章制度、审计准则、相关的政策说明和解释等;政府审计机关所设内部机关的职能职权的划分;政府审计机关的名称地址,负责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2)工作程序:包括政府审计机关的工作过程记录、说明等,政府审计机关本身的工作程序以及在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活动的工作程序都应当进行公开。(3)监督方式: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公布对其的举报申诉的方式、程序和规则,方便公众对政府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贯彻信息公开制度的情况、办事的效率和工作态度进行监督。 (二)公开政府审计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审计机关活动及其过程公开,是公开原则的内涵之一,其内涵必然要延伸至审计机构决策与执行的结果公开。包括政府审计机关在各种会议上通过的各种文件,以及会议记录,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结果,已经完成的经典审计案例等。在进行政府审计信息内容的公开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首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处理好公众知情权与保密纪律、公开的信息与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矛盾关系。还应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能让保密原则成为审计机关独享信息的借口,要对保密内容进行慎重的甄别,尽量缩小而不实盲目扩大保密的内容,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保密的内容范围光、种类多,几乎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被冠以“秘密”的做法。 二、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基本方式 要使政府审计信息得以公开必须要有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实现,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审计机关主动公开,而是政府审计机关被动公开。 (一)政府审计信息主动公开 政府审计的主动公开,从时间上说,要注重时效,对一些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应及时发布,从形式上说,要扩大审计信息公布的范围,增加信息扩散的途径。(1)政府审计公告:政府审计公告是依照《审计法》,按照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公告的项目、内容、方式、范围、程序以及采用的文书格式要合法合规,必须严格履行公告审批手续,正确行使审计结果公布权,切忌随意性。政府审计公告是公开发行物,审计公告的范围包括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对象,公告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社会公众的公告。主要是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项目和群众举报的重大违纪事项查处结果进行公告。二是对被审计单位公告。主要是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告,不能只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公告。三是对有关主管部门公告。主要是通报审计情况以及对整改工作的建议。除经济责任审计外,所有审计计划项目的审计结果均应向全社会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只向被审计人经济责任范围内公开;委托审计项目只向委托人指定的范围公开。(2)旁听:旁听的本意为“参加会议而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就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角度看,是指允许公民或社会团体组织听取审计机关的各种会议,以及因旁听而构成的相关制度。与其他公开方式比较,旁听作为一种传统的方式,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一般审计机关的会议在中小型会议室上班时间举行,由于场地和时间的限制,可以容纳旁听的人数必然有限。(3)报道:报道的本意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或者其他方式把新闻告诉群众。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角度看,报道的实际含义是:允许报纸、杂志、电视、电台或者其他方式的媒体,依照各自的视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报道、评说审计机关的各项活动,以及对审计机关的会议现场进行实况播放。(4)刊载:刊载是在报纸刊物上登载。由于报纸是公开出版物,所以政府审计机关可以将允许公开的政府审计信息刊登在报纸、杂志等,还可以采用审计机关内部的简报、通讯、摘要等形式。与旁听和报道不同,刊载属于审计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其内容的全面性和恰当性会受到怀疑,因此,必须以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和调整。(5)听证:政府审计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前,听取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由于每一次审计工作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每一个审计结果和处理不是针对全体公众的,可能仅仅是某个单位或个人,因此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对某一项审计活动或审计处理意见的范围比较小。 (二)政府审计信息被动公开被动公开又称依公民申请公开,即政府审计机关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要求,公布其通过其他方式没有公开的政府审计信息。公众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向有关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审计机关根据公众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可以让公众对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查阅。与其他的公开方式相比,查阅所触及的公开程度更为深入,查阅所指向的公开对象,主要是那些尚未公开的政府审计信息,利用者可以到政府审计机关要求查阅尚未刊载的各级审计机关的信息资料,包括会议记载、纪要、简况以及反映内部管理、运作等信息的资料。但是被动公开的公开面较为狭隘,尽管从理论上说,全体公民都有权查阅所有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审计信息资料,可是具体的情况是,政府审计机关每次满足了某一利用者对某一文件的查阅要求,实质上仅将该文件对该人做了公开,对于没有申请查阅的公众来说无法获知这个信息,所以没有达到公开的效果。 三、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建议 为了确保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化,我国应尽快建立包括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积极推动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实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 (一)制定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目前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甚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也没有,只有通过立法规范才能从根本上为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提供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使得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有法可依。除了制定相应的法律,还应当修改冲突的法律法规,如《保密法》、《档案法》等。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实际上可以分为档案与非档案文件。档案由档案法调整,非档案文件则尚无任何法律调整,对于政府档案,根据《档案法》第19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也就是说,即使不是保密档案,凡是未满30年,原则上是不向公众开放的。可见,《档案法》的规定不但不利于政府公开审计信息,反而限制了这种公开。因此,我国如果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应当考虑修改《档案法》。 (二)推进实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实现的方式 由于制定法律以及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需要较长的时间,在现阶段可以先在地方制定暂行条例,推行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基本方式,通过发布政府审计公告、旁听、报道、刊载、听证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和相关群体公开政府审计信息。通过社会公众和相关群体对政府审计信息的知晓程度和反映,对暂行条例和相关的方式进行及时的修改,并且可以有效地推动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正式法律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