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计权的法律保障

作 者:

作者简介:
彭华彰,审计署企业审计司 刘誉泽,审计署法规司

原文出处:
审计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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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权的内涵剖析

      (一)审计权的内涵

      国家权力是一种力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特定主体对特定对象的影响力、控制力和支配力(艾晓全,2004)。审计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国家审计监督制度为载体的一种法定权力,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根据目前学术界观点较为一致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观”,现代国家审计权是随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公民意识的进一步成熟,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要求愈来愈高,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审计权的规定便是保障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切实有效履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一般来说,审计权由权力主体、权力客体、权力范围三部分构成。

      权力主体是指权力行为的实施者,审计权的权力主体是指依法行使审计权的各级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及其中具体实施审计的人员。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依法设有国家审计机关,但名称各异。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最高审计机关”一词,来指称各国最高级别的国家审计机构。在我国,依照宪法,国务院下设审计署,作为最高审计机关。各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审计机构。

      权力客体是指权力行为的接受者,审计权的客体是指权力主体行使审计权所作用的对象。各国审计权的客体不一,如美国审计总署于1972年制订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将财务和合法性审计、经济和效率审计、计划项目效果审计作为审计权的客体;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审计权客体中还包括绩效审计。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审计权的客体也存在差异,但大多都会围绕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展开。

      权力范围是指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范围,审计权的权力范围是指国家审计主体对客体实施审计监督的权限范围。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审计权限都由宪法确立,在不同的国家中,审计权的权力主体是不同的,针对不同的权力客体,权限内容和范围也各异。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关审计法律法规以确定审计权限的内容和范围。如美国审计总署享有调查取证权、获取信息资料权、建议权、移送处理权和报告公布审计结果权;法国审计法院享有审查权、调查权、索要报告权、公布报告权和司法判决权;德国联邦审计院享有获取信息资料权、预算建议权、移送处理权、表明建议权和报告公布审计结果权。根据我国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审计机关享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查询存款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提请协助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建议权等九项权力。然而,作为一项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权力,审计权具有共同的本质属性。

      (二)审计权的本质属性

      理论界对审计权的本质有很多不同观点,范培川(2004)认为,审计权是一种经济监督权力。这种观点只是反映了国家审计的基本内容;项俊波(2002)认为,审计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权力,“审计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一观点反映了行政型审计监督体制的性质,但不能反映所有的模式。笔者试图从审计权的法定性、独立性、综合性和制衡性四方面来阐述其本质属性。

      1.审计权的法定性

      现代民主国家推行法治,法定性是审计权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审计权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

      审计权的法定性首先表现在审计权的权力主体是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在1997年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指出“最高审计机关的建立及其独立的程度应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多数国家从宪法的高度赋予了国家审计监督主体的法定地位,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却以部门法律或其他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其次,各国都从法律上对审计权的内容和范围加以明确。再次,行使审计权的依据也是由法律规定的,即审计的尺度和标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

      2.审计权的独立性

      审计权的独立性决定了对其他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如果审计权依赖于另一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或者是由另一权力赋予的,那么,派生权力对源权力的监督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形式上实现,也不能发挥权力监督的实效。独立性是审计权的灵魂,主要包括审计组织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作用的本质就在于它的独立性”(爱德华·斯坦波,1983)。审计权作为一种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是法律根据人民意志设定,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独立存在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九届大会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导原则》,专门就各国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最高审计机关必须具备其完成任务所需的职能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最高审计机关的建立及其独立的程度应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最高审计机关成员的独立性也应由宪法予以保障。”

      3.审计权的综合性

      审计权是一种综合性、高层次、独立性强的监督形式,更是一种典型的“管理之上的管理权”,“监督之上的监督权”,审计权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形式实行再监督,是对国家财政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国家审计的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权力部门。因此,可以通过发现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进而从宏观角度提出改进体制和完善机制的建议,最终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不但能够起到查错纠弊的效果,更能够综合性地检查和论证宏观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其他国家权力的运用是否适当,是否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实现预期目标,最终实现对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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