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独立性和处罚权得到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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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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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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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审计法》的实施,国务院对1997年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日颁布了该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中国审计机关的权限将得以部分增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分为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8条。根据修订后的条例,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审计当局,其独立性、财产处罚权都得到了加强。

      根据中央政府颁布的这一条例,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尽管仍然隶属于本级政府,但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

      此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也需要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对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其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但各级政府保留了对审计意见的最终裁决权。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停止执行自己所属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

      修订后的条例,还赋予了审计当局部分财产处罚权。被审计单位违法所得被没收的同时,还将面临一倍到五倍罚款。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也需要缴纳部分罚金。

      近年来,中国审计当局推出了审计公告制度,不定期地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因为时常披露包括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诸多问题,审计公告广受关注,一度有“审计风暴”之说。

      根据修改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当局需要提前5日把打算公布的审计结果告知上市公司。这也就意味着,有权提前获知审计公告内容的上市公司,将有充足的时间应对资本市场可能出现的反映。同时,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国家审计署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因为“考虑到了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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