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巴西《公司法》规定,凡是公开公司或额定资本公司都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一个完全独立于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实施全面监督的内部审计机构。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称为监事,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改选调整。监事的薪金在选举时确定。 《新公司法》规定,凡居住在巴西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监事,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均须为公司的股东。还规定了担任监事所必须具备的学历、地位条件,即只有取得大学毕业文凭、在巴西拥有居住地,并在公司担任高级职员或财务顾问3年以上的人,才能进入监事会。担任公司高级职员不足3年或者公司一般雇员,被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雇员,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的配偶和亲属均不能进入监事会。 为了加强监事会在企业中的地位,使其能充分履行职责权限,《公司法》还规定,监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3进入公司董事会担任董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各地方政府要以法规形式具体规定监事会的有关事项: 监事会组成人员的数目,允许最多或最少人数; 选举、任免监事会主任的程序; 调整监事会成员的程序; 连任不得超过3年的制度; 监事会章程的制定。 北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1940年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作了规定。但当时只有四项,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司会计记录,揭露其存在的错误与弊端,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1976年的《新公司法》扩大了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从财务领域延伸至企业的经营决策,管理职员任免等经营、管理的诸方面。 一、监事会职责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公司经营的基本方针; 提出选聘或罢免公司董事的建议,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赋予董事会以一定的权力和责任; 监督公司董事及各部门的管理活动,检查公司的账目,了解并获得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各种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在必要的情况下,召集股东大会; 依照公司章程就某项管理活动的决策发表赞成或反对意见; 依照公司章程,批准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以对第三者实行债务抵押或提供担保为目的的公司财产转移; 依照公司章程,在必要时对公司股票的发行或拆细作出决策; 在需要时,聘请或解聘独立审计师; 监事会在公司内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既监督公司各个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又参与公司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监事职权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监事有以下职权: 监督公司高级职员行为的合法性,检查其职责履行情况。 对管理部门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等全部信息资料,发表具有法律性质的意见。 对公司的债券发行、奖金发放、投资计划、股利分配、资产转让、公司合并、联营或破产清算等重大决策问题向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提交股东大会。 将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错误、弊端和不法行为,向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及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如果所采取的措施仍未达到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 如果管理部门拖延1个月仍未召开股东大会,监事有权组织召开。当发生严重或紧迫问题时,监事可召开非常股东大会。 至少每3个月检查一次试算平衡表和公司编制的其他财务报表,检查年度财务报表并提出意见。 在公司清算期间,作为特别监督人员须参与公司的清算。 管理部门的会议记录副本须在10天之内送交监事会,试算表和其他定期财务报表以及有关生产和销售的报表均须在15天之内送交监事会。任何监事都可以要求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作出解释,即便是非董事会成员的监事也可以参加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三、监事责任 监事同公司其他高级职员一样,要对公司承担责任。他们应对由于没有尽职尽责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责,应对欺诈、违法或违背公司章程的行为负责。 一名监事不能为另一监事的非法行为负责,除非他默许或实际参与了非法活动。监事会的成员应该对执行任务时的疏漏共同负责,但是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中已有不同意见的记载并通知了管理部门和股东大会,持有异议的监事可不承担此项责任。 四、监事会与独立审计师 监事会进行的是内部审计,而独立审计师实施的是外部审计,但独立审计师可以协助监事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在巴西,许多公司聘请常年独立审计师,有的公司还任命其作为审计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监事会可以请独立审计师澄清某些问题或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或请他们协助调整一些特殊的事项。 如果公司没有聘请常年独立审计师,为了更圆满地完成某项审计任务,可以临时聘请独立审计师、自然人或独立审计师、法人协助工作,由公司付给适当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