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国防合同审计工作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仰智刚,中央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 徐悦,武汉大学经管学院

原文出处:
军队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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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军事效益、经济审计为核心,不断拓展审计范围,是美军审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当前美军审计的主要任务早已不是最初的财务审计,而是更多地关注对美军建设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国防合同的审计。

      美国国防工业以私营企业为主。美国既没有独立的国防工业体系,也没有国防工业管理部门,甚至很少有纯粹的军工企业,绝大多数的国防承包商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军方与承包商之间是完全自愿的买卖关系。因此,军事合同事务成为美军审计的重要内容就不足为奇了。

      一、美军国防合同管理工作概况

      美军的合同管理工作分为4个方面: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管理、合同审计和合同支付(如图1)。在负责采办、技术与后勤的副国防部长(Under Secretary of Defense for Acquisition,Technology,and Logistics)领导下,军种采办执行官及其所属的计划执行官和项目办公室负责合同的签订;国防合同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负责管理国防部所有合同的履行管理事务,监督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层合同管理部门(驻厂办和地区业务局),其工作职责与我国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类似。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采办工作效益,项目办公室与基层合同管理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使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军方采购主体利益。

      

      图1:美军合同管理体系

      二、美军国防合同审计局的基本职能

      国防合同审计局(Defense Contract Audit Agency,DCAA)负责实施国防合同审计工作,该局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局长为文职,全局人员编制约5000名,对审计副国防部长负责。国防合同审计局主要任务是对国防部装备、物资器材采购部门,以及每年受益于装备采购经费和议会提供的研究、开发、检测、评估等各类基金的国内合同承包商与综合性大学等单位进行监督与检查。其审计范围与内容由需求(即审计目的)决定,并受下列因素影响:国防部采购政策与计划;对军队有关部门军事装备计划的审计结果;国防部和议会对国防合同价格日益增长提出降低成本的要求;经济性和效益性审计;满足国防采购舞弊调查机构和司法律师在合同舞弊调查中提出的审计取证要求。

      具体来看,美军国防合同审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可分为以下七个部分:

      1.合同定价审计。美国的联邦采购法(Federal Procurement Act),公共法案(Public Act)第91条379款,以及成本会计准则要求国防部采购人员在订立国防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各种管理程序,其中包括在决定预期价格合同前必须获得有关的财务和会计帮助。定价审计的最终目的是在采购活动的早期向采购人员提供财务和会计服务,以帮助其谈判并参与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防合同价格。

      2.追加赞用审计。审查合同承包商分别在临时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以及弹性价格合同等形式下提出的追加补偿费用是否合理。

      3.经济活动审计。对合同承包商有关经济活动运作的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即系统检测合同承包商的组织机构和功能,以评价用于国防合同方法和实践活动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4.特殊事项审计。应国防合同官员的要求检查以下事项:承包商申请中止合同或要求不按照合同进度提前付款、要求扩大原定工程范围、要求因为工作条件的艰苦性超出预想而获得补偿,以及合同承包商的资金周转能力等。

      5.价格欺诈检查。国防合同审计局有责任对各级合同承包商提出的价格进行欺诈检查,即看其在合同谈判定价时是否提供了精确而完整的现行成本资料或市场价格信息。

      6.一致性检查。检查合同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与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保持一致。

      7.其他直接审计服务。包括为装备采购提供现场帮助和合同管理服务,实施合同审计合作计划和参与合同谈判,并在国防合同审计实践中检验审计原则和审计程序,按照美国审计总署和审计副国防部长的要求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等。

      由此可见,国防合同审计,一方面是对国防合同的审查与监督;另一方面是为国防部所有采办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提供会计与财务方面的咨询,对有效控制合同经费起到了较好的约束作用。国防合同审计人员有权审查承包商的有关财务记录和生产活动情况,参加合同谈判,出席合同管理部门和承包商举行的工作会议,特别是有关财务方面的会议。合同审计结果是合同签订官和合同管理官进行合同谈判、修改及确定成本、价格的基本依据,也是合同支付部门和合同诉讼部门在处理合同支付和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主要依据。

      三、美军国防合同审计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把握关键环节,营造良性军事经济环境

      根据政府合同采购的物品和提供的劳务,其所有开支凭证在发送政府支付事务所之前,要先呈报政府合同官员并经国防合同审计局审计,这一工作需要国防合同审计局、政府合同官员和承包商共同努力来完成。美国国防合同审计局所属的100多个审计事务所,每年要对几十万张凭证进行审查签字,然后才能结算付款。同时,为了节约采购成本,美军建有系统完整的军事装备物资采办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其母法是1947年的《联邦采购法》(Federal Procurement Act)和1950年的《军工生产法》(Act on Military Industry Production)。美国国会颁布的《政府合同法》(Government Contract Act)对包括军事装备采购的内容和形式均有明确的规定。1985年,国防部依据上述法律确定的方针,制定了《国防采购条例》(Defense Procurement Byelaw),该条例规定了军事采购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和程序,成为美军招标、承包的重要依据。各军种结合本军种的特点,对条例中未作规定的事项作出了更详细的具体规定。为加强对军事装备物资采办合同的监督与控制,美军在国防部设有编制5000余人的国防合同审计局,专司全军各种装备物资采办合同的审计监督与控制。由于美军把合同支付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审计内容,牢牢把握住了军费活动的关键环节,不仅可以节约军费的开支,提高军费的使用效益,而且可以疏通军队与地方特别是与供货商的渠道,使军事经济与整个国民经济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经济纠纷和摩擦,营造了一个良性的军事经济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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