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责任审计定位对审计程序和报告的影响 认知决定行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和认知,决定着组织实施的程序和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中体现出三种认识,因而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审计程序认知和审计报告。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行为认知下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 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初期,这是一种主流认识,由这一认知导出的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和报告的特点是:审计部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和组织者,审计计划的确定,审计对象的选取,审计过程的实施,审计结果的报告均由审计部门完成。向领导小组或本单位党委首长报告计划、立项以及情况和结论,均为狭义审计行政程序而非广义上的审计管理程序,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均为通知或通报,而非报告。这种程序和报告明显的优势在于突出了审计部门的主体地位,实施起来简便快捷。其缺陷在于:审计部门“包打天下”,特别在审计党政职务较高领导干部时,党委领导是被动式领导,审计对象的配合取决于其党性觉悟,有关职能部门协调与否取决于自身需要,审计结论陷于自身循环,难以走出家门,审计结果运用可能大打折扣,形成审计归审计,运用归运用的局面。这种认识滞后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和要求。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授权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行为认知下的审计程序与审计报告 这种观点的立足点是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即对人的审计,归根结底是服务干部管理的需要,思路和做法倾向于地方政府审计部门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这一认识导出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的主要特点是:根据审计部门资源情况提出计划,干部部门提名单,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结果报告移交干部部门。应该说,这种思路和做法是符合受托审计要求的,其结论作为干部升降奖罚的直接依据,也保证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在理论探讨上得到了很多专家学者的支持。它的缺陷集中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将军队审计的政府审计性质混淆为了社会第三方审计,丧失了审计部门的主体地位,单方面突出人的管理,弱化了规范军事经济秩序提升保障效益的审计职能;另一方面,割裂了党委对审计的领导,审计领导、审计权限、审计权威均受来自审计外部的制约,其效用发挥完全取决于外力配合。这种认识超越了审计发展阶段的理论和实践。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委统一领导下对领导干部的综合经济监督行为认知下的审计程序与审计报告 这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法规的依据观点,为大多数单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采用。这一认知导出的审计程序与审计报告的特点: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二是审计部门实施,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三是审计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向党委报告。这种领导小组代表党委领导日常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思路,有利于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党委领导,增强权威性;有利于审计部门在探索中创新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模式和路径;有利于各职能部门形成监督合力,契合军队党政领导体制,发挥出更好效能。这也是本文采用的观点。 二、审计程序和报告在实践中的主要矛盾表现 这里所指矛盾主要是领导小组、审计部门、审计组发挥职能作用中工作程序和报告在法规规范与工作实践之间的矛盾。 (一)审计组职能作用发挥中的主要矛盾表现 规范要求,审计组是审计部门派出,针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的临时性审计单元,向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审计部门派出,成员以审计人员为主。其工作程序主要有,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审计部门审定,驻点审计,并向审计部门报告工作(即出具审计组审计报告)。现实中常有以下现象发生引发在审计程序和报告上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审计组自行组织审计进点。规范来讲,审计组进点,应在审计部门协调组织下进行。实践上常有直接以审计组名义进点情况,主要是审计组长即审计部门领导或领导小组首长,免于繁琐,方便快捷。但客观上作为审计主体的审计部门则淡出了审计程序,形成审计主体与被审计主体在法律地位和角色上的不对等。 二是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结论。审计组征求意见后召集被审计单位党委常委和有关部门领导会议,通报审计结果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表。出具审计结论是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能,代表的是公信和权威,如以临时组织形式越俎代庖,影响和危害的将是审计事业。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党委对审计结论有意见,并经复议有反复时,纠错势在必行,程序难以履行的尴尬使审计部门难以收场。 三是审计组向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和审计结论。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严重违反程序和规范的行为。在违反授权与委托关系原则的同时,割裂了行政领导程序,使领导小组决策失去了行政依据基础,无法指向,造成后续执行和落实“拧劲”操作。这种行为和现象还包括审计组向领导小组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组织专案审查建议后中止审计等。 (二)审计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中的主要矛盾表现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部门是实施主体,担负计划审计工作,组织管理审计活动,向领导小组和党委报告审计工作,出具法定审计结论(即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的责任。实际工作中的矛盾现象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自行确定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起源和发展初期,只能由审计部门独立选取审计对象,而现实条件下,《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已明确审计部门会同干部部门研究拟定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再自行确定即违反了法规规定,也不利于结果运用。 二是独立实施审计项目。之所以领导小组成员要求军务、干部、纪检、财务等职能部门参加,就是要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以长补短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部分单位审计部门组织不力,疏于协调,放弃了形成良好监督氛围的努力,不但监督力量不足,而且可能因信息不畅,手段单一而形成较大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