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与语言的对应结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树琦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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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认为,在人的认识作用中存在着层次结构,而层次结构又分为普遍性层次结构和反思性层次结构。在普遍性层次结构中处于高层次的东西不能再归入低层次。反思性层次结构和普遍性层次结构都必须合乎层次程序的法则——层次律。客观外界也存在着反指性层次结构,人们在认识和语言表达上的反思性层次结构,也正是客观外界反指性层次结构的反映。

      人的认识与语言表达是有层次结构的,了解这种层次结构,对于人们思考问题和讨论问题很有益处,特别是面对概念和命题,如果不首先明确其所处的层次,那末人们在思考和讨论问题时就容易模糊不清。本文旨在简要探讨认识与语言的层次结构。

      一、什么是层次结构

      请看下面的三段论实例:

      张华是学生,(1)

      “学生”是类概念; (2)

      所以,张华是类概念。(3)

      在这个三段论当中,语句(1)和语句(2)作为两个前提,分别来看是没有错误的。但是,语句(3)“张华是类概念”作为结论, 无疑是错误的。不过这个三段论在形式上十分明显,它完全符合三段论的规则。那么错误究竟在什么地方呢?

      在“张华是学生”和“‘学生’是类概念”这两个前提当中,两个“学生”概念尽管在文字上没有区别,但是在认识层次上却不一样。可以说前者是对象概念,后者是元概念。在语句(1)中, 如果让客观世界里实实在在的张华本人来置换语句中“张华”这种文字,那么语句(1)依然是正确的。然而,在语句(2)中,如果让客观世界里实实在在的任何人(即使是真实的学生本人)来置换语句中“学生”这种文字,那么语句(2)也明显是错误的。语句(2)中“学生”这个概念乃是指示语句(1)中“学生”这个对象概念的,它是指示概念的概念, 它被称作元概念。

      毫无疑问,作为对象概念的“学生”和作为元概念的“学生”,从文字上来看完全相同,然而它们却必须严格地区分开来。如果不区分的话,那就会出现前面所举三段论实例中的错误。可以说,许多重要的逻辑悖论和语义悖论,实际上都是由于混淆了这种应该区分的概念而造成的。概念尽管是人们认识活动中基本的构成单位,但是既已形成的概念本身又成为人们认识作用(action)的一部分。对象概念只是认识外界对象的东西,与此相反,元概念却是认识关于外界对象认识的东西。因此,为了明确这种区分,我们在本文中姑且把形成对象概念的认识作用称作一次认识,相应地,把形成元概念的认识作用称作二次认识。在这种一次认识和二次认识当中,显然存在着层次关系。作为一次认识的概念即对象概念,它对于外界对象而言乃是认识作用的主体,它对于作为二次认识的元概念而言便成为认识作用的对象了。

      为了明了外界的对象、一次认识的概念和二次认识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我们做如下的图示:

      

      这种认识的结构,就称作层次结构。

      认识中具有层次结构的东西决不只限于概念,而且也包括认识的整体。请看下面两个疑问句。

      这里有桌子吗?(1)

      “这里有桌子”究竟说的是什么?(2)

      在这两个疑问句当中,回答问题(1), 是关于外界事态(有没有桌子)的直接性认识,毫无疑问这是一次认识。与此相反,回答问题(2),是在讨论“这里有桌子”这种认识,是对这种认识的认识, 因此是二次认识。显而易见,这种问题(2)乃是哲学问题。

      二、两种类型的层次

      以上所讲的层次和性质具有不同的层次。请看下面的三个命题。

      两个苹果加上两个苹果等于四个苹果(1)

      两个东西加上两个东西等于四个东西(2)

      一定的量加上同量等于二倍一定的量(3)为了简单起见,我们把这三个命题用以下公式表达出来。

      ○○+○○=○○○○(1)

      2+2=4 (2)

      对于任何x而言,x+x=2x (3)

      命题是表达认识的。命题(1)、(2)、(3)所表达的认识, 按其普遍性程度(以下称为普遍度)划分,处于不同的层次。这种层次并不是一次认识和二次认识那样的层次。为了区别开来,我们把这种层次称作普遍性层次;与此相对应,我们把一次认识和二次认识的那种层次称作反思性层次。

      普遍性层次在人们的认识中乃是到处存在的重要关系,可以说成为贯穿人们认识整体的重要结构。请看下面三段论实例和三段论公式的关系。

      张华是中国人。

      中国人是黄色人种;

      所以,张华是黄色人种。这是三段论的实例。

      对于任何陈述句p、q、r而言,

      ((p→q)∧(q→r)→(p→r)。

      这是三段论的公式。前后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普遍性层次的关系。其原因在于:在三段论实例中所言及的只是张华、中国人和黄色人种这三个事物,而在三段论公式中所言及的却是必须遵守的那种推理规则。就是说,公式的意义的普遍度要高些。

      在符号逻辑学当中已经归入元语言的对象语言的初始符号,其语句变项p、q、r等等,跟元符号的公式变项A、B、C等等之间,也具有普遍性层次关系。进一步说,符号逻辑学的定理跟所谓元定理的公理之间的关系,也是普遍性层次关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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