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审计中应关注的“十个重点”

作者简介:
彭安华 汪令军 王桂 郧西县审计局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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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

      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实施者、受益者,是施工合同双方直接的行为主体。

      1、对发包方主要应审查两方面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如建设用地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是否列入国家(地方)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是否进行了招投标等。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来源问题。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有意向来源,自筹或配套是否真实等。三是看现场前期准备情况,即“三通一平”、形象进度等。它直接关系到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建设资金筹措等等方面。应当合理配置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尽量避免因前期工作安排不当引起工程索赔。

      2、对承包方主要应审查施工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能力、社会信誉度、自身财务经营状况等,看是否是转包商或“皮包公司”。特别是承包方的二级公司或下属的工程处(队)是不能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基本指标,审计人员应认真地加以调查、分析和考证,并做出专业判断。

      二、关注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履行合同形式并最终交换的具体体现。

      1、审查合同价款填写的规范性。《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第11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

      2、审查合同价款约定的合法性。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不但要求明确的“协议”,而且还要求具体的“确定”,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所谓的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真正的价款,约而不定的价款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约定应符合《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及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同时注意合同价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相符。

      三、关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条款

      看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填写是否准确;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填写是否详细;双方不能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时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等项的填写是否清楚、明朗。

      四、关注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条款

      审查填写的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是否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之一,约定一种写入本条款。采用固定价格的看是否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采用固定价格的看是否把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或采用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是可调单价还是可调总价、调什么及怎么调的问题。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明确工程量计量规则和计量程序,酬金的计算方法以及材料价格的确定依据。同时,在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中还应明确变更项目如何计算;

      五、关注工程预付款条款

      签订合同如果涉及工程预付条款,应重点审查填写的第24条款是否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检查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计算是否结合了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是否界定,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是否明确。

      六、关注工程进度条款

      签订合同如果涉及工程进度款,填写第26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5条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的内容。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按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他结算方式。审查预付工程款的合法性,看是否有超付工程款的情况。

      七、关注材料设备供应条款

      正规的施工合同第27、28条款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此外,双方还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如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关注违约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是督促甲乙双方正确、及时、全面、有效履行合同的一种制约手段,是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要审查违约条款是否明确、具体、有效,是否真正起到了制约作用。看合同第35条第1款中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是否具体。合同第35条第2款中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是否具体。违约金、赔偿金约定的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是否合法、合理,要求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争议。还要考虑其他违约责任是否作了约定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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