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作 者:

作者简介:
樊子君 金花妍,东北财经大学

原文出处:
审计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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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企业会计的透明性,并迅速、有机地进行企业的结构调整,在2001年制定的“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属于限时法)中正式提出的。因为美国安然和世通公司的会计丑闻以及SOX法案的制定经验,以及韩国2003年SK Global的会计粉饰事件的促动,韩国政府将这一限时性法律修改为永久性法律。

      2005年6月23日,由韩国上市公司协会、科斯达克注册法人协会、韩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制定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企业恰当采用这一规范,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

      “规范”是以SOX法案的404条款为原型制定的,它是将审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法制化,在企业范围内推行的一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旨在发现企业的舞弊风险,配合“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的实施。

      “规范”的出台,标志着韩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深入的阶段。

      (一)韩国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定义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为了给企业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可靠性提供合理保证而设计的制度,它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所有成员持续实行的过程(process)。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同于财务信息或报告,不是产出物或结果,而是编制财务信息或报告这些产物的一种过程。它不仅仅局限在评价和披露财务信息本身的可靠性,也对财务信息的产生过程进行评价。为使内部会计制度得到有效运行,需要适当的概念框架和模型作理论支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在2004年3月颁布的《与财务报告审计协同进行的对内部控制的审计》就是基于该理念制定的。

      被誉为国际性标准的COSO报告对内部控制的定义是,“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成员实现的程序和过程,旨在为下列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而韩国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为目的,相比之下后者可以说是狭义的内部控制。但若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控制程序与确保财务报告可靠性相关时,这些控制程序也属于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见图1。

      

      图1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领域

      (二)“规范”的内容

      “规范”的内容如下:

      1.会计信息(包括可成为会计信息基础的有关交易的信息)确认、计量、分类、记录和报告方法;

      2.对会计信息差错及其更正方法的控制;

      3.定期审查和调整会计信息的内部稽核;

      4.记录、保管会计信息的账簿(包括磁带、磁盘及其他信息保存装置)的管理方法以及为防止伪造、变造、毁损和破坏会计信息的控制程序;

      5.会计信息编制、披露相关职员的业务分工和责任;

      6.为编制和披露可靠的会计信息所必要的总统令指定①的其他内容。

      此外,对于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最终应由公司的代表人(董事长)负责②,并指定一名常务董事作为内部会计管理者来担任此工作。

      (三)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报告与披露

      内部会计管理者每半年向董事会和审计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③,审计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应评价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向董事会报告评价结果。外部审计人员应审查内部会计管理者对内部会计管理规定的遵守情况及其提交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运行情况报告,并将其综合意见反映到审查报告中。管理层的经营情况报告书是对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进行的自我评价(Self-Assessment),而审计董事或审计委员会的评价则是对运行状况报告书进行的独立性评价(Independent Assessment)。

      董事会的责任是监督管理层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而审计董事或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于管理层的第三方,评价管理层的运行状况,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董事会,从而支持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和改善。审计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肩负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监督责任,统辖内部审计部门,是与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审计人员以及监督当局进行沟通的纽带。审计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在评价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功能,将评价程序及其结果书面化。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于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运营和管理层的自我评价活动,并且能够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关于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披露,证券交易法规定:股份上市公司和科斯达克上市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金融监督委员会和交易所提交其年报。外审法施行令规定:当企业提交年报时,应附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运行报告,披露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相关事项,包括:(1)有关内部会计管理规定及其管理、运行组织的规定;(2)内部会计管理者向董事会和审计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运行情况;(3)审计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评价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运行情况的内容;(4)外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表明的综合意见;(5)有关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披露的其他必要事项。如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运行报告中,存在记载或披露虚假内容或遗漏重要事项或不提交年报等情况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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