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日前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方案》规定了试点原则、审核推荐机构、基本要求、优先考虑因素、申请材料和工作程序等。《试点方案》的发布,标志着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业务取得重要进展。2009年8月,两地就《关于内地与香港在对方上市的公司可选择以本地会计准则编制并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的建议架构》(以下简称《建议架构》)达成共识,确立了力争从2010年1月1日起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包括定期审计和IPO审计)的工作目标。 为顺利实现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H股审计业务的目标,目前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主要包括香港方面修改香港《上市规则》、双方制定后续监管合作机制等。 H股审计关系香港资本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也关系内地会计行业形象和声誉,财政部、证监会高度重视,在研究制定《试点方案》时十分慎重。为确保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本着严格要求、质量第一的原则,《试点方案》对申请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6项基本要求,涉及规模、胜任能力、内部治理、执业经验等各方面。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H股企业审计业务或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含境内、外分支机构收入,下同)不低于30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0万元,且证券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不低于30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400人,其中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每人不得超过25%; (五)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者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 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将以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为准。列入2009年中注协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强的,将同时参照原公布的数据。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在提供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证明、具有实际控制权证明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后,可将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 证券业务收入是指申请事务所取得的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券业务”定义的收入。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参照这一原则确定。 注册会计师情况以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涉及合并,且符合《试点方案》基本要求的,“上年度业务收入”可以合并各方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汇总计算。注册会计师人数根据同一原则认定。 鉴于部分被合并的事务所涉及分立事宜,此类事务所可合并计算的收入和人员按照并入部分的情况统计。合并主体事务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补充提供被合并方分立协议复印件和被并入部分单独的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