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人中,流传着一则很经典的故事:一位账房先生值班时,总会扫到一两枚灰蒙蒙的铜板,他总是把它们捡起来、擦亮,等到老板一到,立刻上交。殊不知,这是老板测试他的题目,他没上钩,也就赢得了老板的信任。 这种做法,如今在企业内部审计中越来越多地被提及,甚至有人将其与不久前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案”相提并论。有人认为,当内部内审人员苦于无法找到审计证据时,他们往往会在“钓鱼执法”的边缘徘徊,尽管少有人实施,但这种想法暗藏危险。 “钓鱼”之念的无奈 “我不同意用‘钓鱼’来比喻我的建议。”何杰很气愤地说。在不久前浙江某汽车企业内部审计讨论会上,有人举报工程采购人员有“吃、拿、卡、要”的行为,身为内审部副部长的他提出了在新招标项目中安插亲信供应商、竭尽所能贿赂工程采购人员以便取证的建议。 “何部长的建议中包括,如能取得证据,甚至可以许诺被安插的亲信供应商中标该项目,这涉及到我们内部审计人员的形象问题。”在讨论会上与何杰争论最激烈的安勇担心,工程采购人员的证据还没采到,内部审计人员却成为被取证对象。 久经沙场的何杰为何出此下策? 原来,由于有滞后效应,在接到举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何杰带领内部审计人员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却都没能找到有效证据,也没能等到被举报人员再次犯错。“检查、询价等程序都无济于事,不‘下圈套’还能怎么办?” 与何杰一样,重庆一家食品厂的内部审计主管杨纲最近也遇到了类似问题。“有一次,我去工具库领办公用品,仓库保管员看了一下领料单就把我要的东西拿过来了。领料单上并没有部门领导的签字,仓库也没有领导预留的签字,保管员能确认领料单的真实性吗?”在意识到这个环节可能存在控制缺陷后,如何让仓库保管员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使其信服,成为杨纲的难题。 随后,杨纲想到一个办法,他填制了一张领料单,随意签上部门领导的名字,结果依然顺利地领到了办公用品,并以此为证据,证明了仓库保管员的不尽职。“考虑到这种做法并不光明,后来我们再没有做过类似的测试。”杨纲说。 圈套易下控制困难 尽管何杰与杨纲的做法类似,但在合法与否的判断上却有明显的差别。北京道融律师事务所陈柏苍律师表示,在我国,诱惑取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暴露型”,即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罪意图,警察所做的只是让其意图暴露出来,如某一毒品贩子手中有毒品急于要找买家,警察得知后以买方身份与其取得联系。另一种是“诱使型”,即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犯罪意图,警察制造条件、采取行动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图,如警察并不知道谁在贩毒,便四处放风说要以高价买毒品,有人因此铤而走险去买来毒品转而卖给警察。“前一种,许多国家执法人员都在采用,因此我们也可以借鉴使用,但必须予以规范;而后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钓鱼式执法’,是为各国所禁止的。” 而在企业内部审计中,采取诱惑取证可能导致内部审计人员抛出奇招、险招“钓鱼”,如继续保持企业内部控制的缺失状态,给予潜在舞弊人更进一步的可能作案机会,等其上钩,正所谓“逮个现行”,但实际操作起来,这对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极高。 “首先,内部审计人员要保证采取措施后的结果只是暴露缺陷或问题,而不是诱导犯罪,并且这种做法应用于内审的增值服务方面,而非用于对个人的舞弊调查。当事人上钩后,如果控制不好,会遭致更大的损失,或者其他员工不明就里,临时犯懵,落入圈套,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安勇说。 仅有“君子剑”是不够的 资深内审专家张大春用“君子剑”来形容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中常用的审计技术,“企业在进行人员舞弊调查时,如果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工具,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都有借‘钓鱼’执法来获得突破的冲动。” “取证困难是常有的事,内部审计人员往往会搜集尽可能多的证据,让老板鉴别权衡。老板如果想采取措施,不会讲究太多证据。只要性质严重,或其他证据明显,老板会直接调查。”北京某金融企业内部审计人员郭磊表示,也并不是所有的取证都需要上报领导,如果实在困难,内部审计人员也会选择视而不见,当作什么都没有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融洽’审者与被审者的关系。有时内部审计部门高调展开调查,最后无果而终,被人嘲笑,这既降低了内部审计的威信,又打击了内部审计人员的自信。” 对此,张大春建议,当内部审计人员基本能肯定舞弊情况存在且情节较为严重时,在向管理层报告的同时,寻求外部司法部门的介入是更合适的做法。“在企业管理层对相关舞弊人员进行内部处理时,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确认舞弊人员具体的行为证据及其对当事各方的损害程度,内部审计人员常常因为缺乏司法机构调查的权力和工具而难以落实,这往往是‘钓鱼’类做法产生的直接原因——企业内部不愿直接请司法介入,怕家丑外扬,但又要抓实抓准,这进一步为难了内部审计人员。” 张大春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内部的系统反舞弊理念及该理念指导下的反舞弊制度和流程建设,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要明确内部审计在反舞弊中的角色、作用和调查的取证局限,不能将反舞弊工作视为仅仅是内审部门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