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审计程序的现实需求与设计要素

作 者:

作者简介:
蔡守宇 扬州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江苏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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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一般审计程序难以适应基层审计工作实际

      近十年来陆续颁布施行的各项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质量控制全过程、诸环节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审计署六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暂行)》,在审前调查、内控制度测试、分析性复核、重要性水平确定、审计风险评估、审计实施方案编审、审计日记编写、三级审计复核等方面提出了精密细化的要求,确保了市县审计机关大中型审计项目质量,但用来控制市县审计机关所有审计项目质量就难以切合审计实际了。由于市级以下特别是县(市、区)审计机关,有相当比例项目涉及的被审计单位,或业务单一、无下属单位;或资金体量小、年度收支在50万元以下甚至只有几万元;或会计基础较好、财务管理规范、经常接受审计监督,这些小型审计项目,有的被审计单位一年只有几本凭证,审计人员即使实施详细审计,也只需要3至5天时间,如果开展审前调查、进行内控制度测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写审计日记,就显得画蛇添足,浪费时间了。特别是三级复核程序,县级审计项目很多情况下主审、组长、部门负责人都是同一个人,因此开展的前两级复核不是无法履行,就是走走形式,无法达到质量把关的效果。

      另外,从目前基层审计机关队伍建设情况看,一个县审计局一般有20至30人,一个区审计局一般有5至10人,而从事一线审计的人员只占到机关人员的一半左右。如果按照一般审计程序实施小型审计项目,审计人员需要草拟大量内外部审计文书,并因送交机关内外审核签字耗费大量时间,若考虑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完成1个审计项目至少需要1个月时间,远远超过了3至5天的审计检查时间,大部分时间耗费在文书草拟和流转签批环节上。这样,就会拉长审计周期,增加审计人员负担,造成审计人力资源、办公资源的浪费,降低审计效率。

      (二)不分繁简的审计程序不符合科学审计理念

      对省级及以上审计质量控制有力的一些审计程序,不一定适用于市县审计质量控制;对大型审计项目适用的审计质量控制程序,不一定适用小型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被审计单位规模大小各异,经济活动有多有少,财务收支内容有繁有简,对不同的审计项目,只有履行适合项目实际的审计程序,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审计程序,应当从审计工作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审计效率与质量控制的关系。一方面,从审计质量日常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比情况看,以及从审计人员对简易审计程序理论与实务研讨情况看,基层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认为不分繁简地规定没有弹性的审计程序是不切实际的,强烈呼吁适用于小型审计项目的简易审计程序尽快出台。另一方面,从审计效率与质量控制的统筹协调关系看,决定审计质量的因素在于审计人员素质高低和问责制度是否健全,与审计程序繁简没有必然的联系。适用手续繁多、环节复杂的一般审计程序,不一定必然提升审计质量;因地制宜实行简易审计程序,不一定必然降低审计质量。无论实行何种程序审计,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问责为制约,才能保证审计质量。

      (三)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有实践基础

      2004年审计署在颁布施行六号令时,审计长的签发令以及第九十七条均作了如下明确:“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而修订后的《审计法》只明确了送达审计通知书、现场查证、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议审计组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程序,并在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对此,根据基层审计工作实际,对《审计法》未明确规定的程序,可以在实施小型审计项目时进行适当简化,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可见,法律法规对制定简易审计程序是留有余地的。

      近年来,部分地区对简易审计程序进行了尝试,浙江省审计厅于2005年4月制定了优化项目审计流程指导意见,对实行简易审计程序作了规定,安徽省审计厅于今年5月发布了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简易程序(试行)。此外,我省的南通、苏州、南京、灌南、赣榆、昆山等地对简易审计程序也进行了试行。

      二,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设计要素

      (一)审计项目分类及简易审计程序的适用

      根据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可以将审计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审计项目。其中,审计业务繁杂、实施时间长、参加人员多的项目为大型审计项目,审计业务单一、实施时间短、参加人员少的项目为小型审计项目,介于大型与小型之间的审计项目为中型审计项目。根据基层审计工作实际,参加人员为2人、实施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审计项目可以定性为小型审计项目;参加人员在5人以上且实施时间在15个工作日以上的审计项目可以定性为大型审计项目。

      对大型审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法》和审计署六号令的规定,全面深入履行各个审计程序;对中型审计项目,除了严格履行《审计法》规定的各个审计程序外,还可根据审计工作实际,基本履行审计署六号令规定的各个审计程序,并可适当简化履行程序的要求;对小型审计项目,除严格履行《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还可在有选择地履行审计署六号令规定的程序同时实行简易审计程序。

      按照审计项目实施的频率,可以将审计项目分为经常性审计项目和不经常审计项目。对经常性审计项目,如果存在被审计单位会计基础较为扎实、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审计组成员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熟悉的情形,即使是大中型审计项目,在全面履行审计程序的同时,对其中部分的审计程序,可以比照以前年度的做法适当简化要求;对不经常审计的小型审计项目,仍然应该按照审计署六号令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不宜简化的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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