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审计申辩是指被审计人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经过审计复议之后不服复议决定,而又无权起诉,或者被审计人没有或未能通过审计复议来解决该纠纷,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具有行政救济的性质。加快构建我国政府审计申辩机制对于解决审计行为失当问题,维护被审计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政府审计申辩机制构建的现实意义 1.构建政府审计申辩机制有利于维护被审计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维护被审计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审计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等。例如,《审计法》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等都有具体表述。上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被审计人仅指被审计单位,而并非被审计单位的当事人。同时,这些法律法规还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我们认为,随着政府审计机关职责扩大,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其不当审计行为不仅会对被审计单位造成各种形式的侵害,还有可能给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失。因此,需要构建审计申辩机制来补救,以切实维护被审计人的合法权益。 2.构建政府审计申辩机制是人本管理的必然要求 人本管理强调对人的尊重以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及时有效的沟通。政府审计行为中引人人本管理模式,就是要求鄙弃传统的居高临下审计方式,逐步尊重被审计人意见。构建政府审计申辩机制正是以制度形式保障被审计人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表达其意见,及时地就审计相关事项与审计机关进行沟通,这体现了对被审计人的尊重,是政府审计机关实施人本管理的必然要求。另外,申辩机制能够促使被审计人表达其对审计工作的看法,审计机关能够就相关审计问题与之进行交流,达成共识,使审计工作得到被审计人的认可和欣然接受,有利于消除审计中的对抗心理和恐惧心理,实现审计机关与被审计人之间良性互动。 3.构建政府审计申辩机制有利于提高审计信度与效度 审计信度即审计的可靠性,它是指审计结果的稳定性或一致性。也就是说,多个审计主体对同一被审计人进行审计后得出结论的一致程度。审计效度是指审计主体运用一定的审计标准和审计程序对被审计人进行审计后得出结论的准确程度,即准确性或正确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加深,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电子交易的普及,被审计人经营管理活动越来越复杂,要对其进行审计并确保较高的审计信度和审计效度并不容易,极有可能导致审计结论失实。被审计人对其工作内容最为了解,掌握的信息也最为全面,因此作为政府审计主体的国家审计机关通过接受被审计人的申辩意见可以进一步获取审计信息,从而使审计资料更为翔实,审计信度和效度进一步提高。另外,审计申辩机制赋予了被审计人为其正当权益进行申辩的权利,被审计人若认为审计结论歪曲事实、背离真相,可以有理有据地向有关部门申辩,更维护了审计结论的信度和效度。 4.构建政府审计申辩机制是确保审计结论有效运用的必要保证 通过审计得出结论不是政府审计活动的结束。政府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工具,其目的在于提高被审计人经济管理水平,因此审计结论还要被进一步运用到完善工作中去。审计结论要运用于改进工作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审计结论要让被审计人理解并真诚接受。如果被审计人自始至终没有能够积极参与审计,没有能够充分表达其意见,对其不能认同的审计意见也缺乏相应有效的渠道予以申辩,那么这样得出的审计结论必然难以得到其认可,也就无法被用于改进其工作了。即便被强迫运用之,也必然是阳奉阴违,做表面文章。被审计人的申辩有助于了解审计事项的前因后果,有助于审计双方彼此沟通,由此得出双方均认可的审计结论,这就能够让被审计人真心诚意地接受审计结论并实实在在地改进其工作。 二、我国政府审计申辩机制构建的主要内容 1.确定审计申辩参与方 申辩参与方是指参加审计申辩和处理活动的有关各方,他们的活动对于申辩的发生、发展以及处理都会产生很大影响。正确确定申辩参与方资格,有助于保证申辩活动顺利进行,也是构建审计申辩机制首先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申辩参与方应当包括申辩方、被申辩方和代理方。申辩方是指接受或正在接受审计但对审计工作持有异议的被审计人。如果几个被审计人同时对一个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持有异议,且审计结论针对的是相同工作内容,那么这几个被审计人可以联名申辩,形成共同申辩方。被申辩方是与申辩方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实施审计但其审计工作受到置疑的审计机关。代理方是指受申辩方委托,以申辩方名义代为参与申辩处理活动的组织或个人。设置代理方,一方面申辩方的工作可避免被申辩活动所干扰;另一方面代理方一般对申辩程序、方法都很清楚,是专业性的申辩方,被审计人将申辩事项交予代理方,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其正当权益。代理方必须以申辩方名义参与申辩活动,申辩后果由申辩方承担。 2.界定审计申辩范围 申辩范围是政府审计申辩机制构建的关键内容,一方面涉及被审计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涉及审计工作中哪些方面可被申辩方质询、申辩,另一方面也涉及审计申辩的受理和管辖的权限。我们认为,至少以下四个方面被审计人有权提起申辩:一是审计标准。被审计人认为针对本单位或本人的审计标准不合乎实际,不符合本部门业务或本人工作性质,可向审计机关提出意见。二是审计数据。被审计人如果认为审计机关提取的用于审计的数据不真实,或者提取数据的方法不合理、不科学,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异议。三是审计程序。被审计人如果认为审计机关未能遵照执行国家审计规范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或者执行中的审计程序不完善、不合理,有权提起申辩。四是审计结论。大多数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申辩是因为被审计人对审计结论不能认同,认为审计结论忽视了成绩、放大了问题,或者不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