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This paper makes an attempt to analyse both unmarked sentence patterns and marked sentence patterns in terms of syntactic function.The syntactic functions that are used in accounting for these patterns can be specific as well as general.It also argues that when we study the syntax of sentences,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not only the common features but also their idiosyncratic ones.Finally,the paper stress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study of the contexts in which different sentence patterns occur. 1.一般句成分和特殊句成分 传统语法所确立的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补语等6 个句成分,基本上是合理的,是符合语言实际状况的。但是,从句型研究的角度来看,需要作某些充实。 在6大成分中争论较多的便是主语的范围问题。 就动词谓语句来说,我们觉得不妨可以确立两类主语。一类是话题主语,这是就句子构造的总格局来分析的。即:一个句子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被说明的对象——话题主语,另一部分是说明的部分——谓语。另一类是施事主语。这是就句子里的名词性成分和谓语动词的关系来说的。即:句子里的名词性成分,有的是动作行为的发出者,有的是动作行为的承受者,前者是施事主语,后者是受事宾语。因为就句型来说,动词类句型,种类最多,构造也最为复杂,这样来确定两类主语,便于对动词类句型进行描写、分析。 从句型分类来看,可以把句成分分为一般句成分和特殊句成分。 句成分是分析句子的结构而获得的,反过来它又是分析句子结构的依据和手段。句子是由具有不同功能的句成分组合而成的,由于句子的类型(句型)的不同,它们的句成分也可能会有不同的状况。 我们把句成分分为一般句成分和特殊句成分,正是从句子类型(句型)构造差别的实际状况出发的。我们把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补语等成分,归为一般句成分,是因为它们有广泛的适应性,对大多数的句子都可以采用由它们所形成的框架来分析。 有些句型,其构造特点是颇为特殊的。如果仍完全拘泥于依照6 大成分的框架来分析,就显得不那么合拍,不那么贴切,会使人觉得有些削足适履。下边两例,在我们分析句子结构时经常提到: ①我吃苹果 ②台上坐着主席团 对例①来说,我们采用6大成分框架, 把它分析为“主语——谓语(述语)——宾语”形式,不管从逻辑语义来看,还是从词序安排来看,都是十分合理的,也是十分贴切的。 但是,对例②来说,如果我们完全采用类似于对例①那样的框架来分析,就不是那么贴切了。因为,例②和例①的情况是很不一样的。例①是表示由“吃”这一动作行为所引起的事件,它有“吃”的动作行为的引发者“我”,也有“吃”这一动作行为的承受者“苹果”。而例②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它不是表示某一种动作行为的,而是表示一种静态存在的事件。例②的语序是:处所词语——动+着(状态)——名词语。它表示,在某处以某种方式存在着某人(或某物)。可见例②和例①的情况是很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一定要勉强采用分析例①的框架来分析例②,难免会使人感到别扭。对例②的句法分析长期存在着分歧,其原因正在这里。 从句型分类分析的角度出发,我们提出“一般句成分”和“特殊句成分”,就是打算另找一条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确立一些“特殊句成分”,用它来分析某些特殊的句型类型。 比如例②和例①相比较,它就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句型。应该针对它在结构上的特殊性,另外设计出一套特殊的句成分来分析。对例②,是否可以采用如下的一套特殊句成分: 处语(存在处所语):在存在句型里,表示人或事物存在的处所的句成分。 态语(存在状态语):在存在句型里,表示人或事物存在的状态的句成分。 品语(存在品类语):在存在句型里,表示存在的品类——人或物的类别的句成分。 例②句型分析框架如下: 处语——态语——品语 再比如“非自主句型”,这也是一种比较特别的句型,它的结构也别具特色。例如: ③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发生了没想到的事情 ④一个扣子掉了 —→掉了一个扣子 这种句型是表示非控制事件的。“事情”的发生,“扣子”的丢掉,都是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这种句型结构上的一大特色是:围绕着动词的名词性成分(句中标有着重号的),可以比较自由地在动词前后移位,而对句子的基本意思不会产生什么影响。这显然和前边讨论的例①(属可控制句型、自主句型)是很不一样的。在例①里动作行为的引发者(施事)和动作行为的承受者(受事),关系显明,不容混淆。但是例③④的情况却不同,我们不能说位于动词前边的“没想到的事情”和“一个扣子”是动作行为的施事,而当它们位于动词后边时,则是受事。起码它们和句中动词的关系和例①中的“我”和“苹果”和动词的关系是很不一样的,这是很明显的。另外,例①的名词性成分不像例③④里的名词性成分那样,可以自由地在动词前后移位,“苹果吃我”是不能成立的。因此,对例③④这样的属于非自主句型(非可控句型)的句子,也应该采用特殊的句成分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