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之·名”式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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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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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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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之·名”是一种一向有争议的句式,至今尚无定论。或以为含述双宾及述宾补二式,或以为含述双宾及述单宾二式。以上二说均失之偏颇,不甚全面。其实这种句式内部语法结构关系相当复杂,它包括连动、定中、兼语、述宾补、述单宾、述双宾六式。对这种形同而实异的语法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否则便往往会曲解古人原意。

      古代汉语中,形同而实异的语法现象甚多,“动·之·名”式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实例。这种句式外部形态虽相同,但内部语法结构关系却不尽相同。有的学者因忽略斯义,死守语法平面,理解过于拘泥。何乐士说:“《左传》的‘动·之·名’结构内部有两种语法关系,一为动词与双宾,如‘夺之邑、夺之杖’;一为动宾与补语,如‘杀之南里,归之施氏’。”〔1 〕何氏认为“动·之·名”含述双宾及述宾补二式。马建忠说:“‘之’在‘为’字后有偏次(领格)之解。”〔2 〕杨树达说:“古人文字,‘之’字可用为‘其’,‘其’字亦可用为‘之’,颇无划然之界限。”〔3〕马、 杨二氏认为“动·之·名”含述单宾及述双宾二式。以上二说均失之偏颇。其实这种句式内部语法结构关系相当复杂,它包括连动、定中、兼语、述宾补、述单宾及述双宾六式。其中连动、定中二式用例少见,如《战国策·楚策》“庄辛去之楚”、《史记·项羽本纪》“项伯乃夜驰之沛公军”为连动式,《孙子·谋攻》“此攻之灾也”、《韩非子·说林下》“刻削之道”为定中式。这两种句式因易于辨识,故这里略而不论。兹对其他四种句式分别详述如下。

      一、兼语式

      此为表示“拜为”、“命名”的兼语式。第一谓语为“拜”、为“谓”,人称代词“之”为兼语,第二谓语“为(曰)”省略,名词充当“为(曰)”的宾语。

      (1)秦穆公迎而拜之上卿。(《韩非子·十过》)

      “拜之上卿”即“拜之为上卿”。“之”代“由余”。

      (2)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左传·隐公元年》)

      “谓之京城大叔”即“谓之为京城大叔”。“之”代“共叔段”。

      (3)人死精神升天,骸骨归土,故谓之鬼。(《论衡·论死》)

      “谓之鬼”即“谓之为鬼”。“之”代“死人”。

      显然,以上诸例均属“拜(谓)·之·为·名”式的省略变式。然而,有的语法书将这类句子视作双宾式,似欠切当。试看下例:郑玄《诗谱》孔颖达《正义》:“郑(玄)避之,谓之为《赞》。此诗不谓之《赞》,而谓之《谱》……《史记》谓之《牒谱》。”这段文字很富有启发性。全段共有四个兼语句,第一句使用了“为”字,而后三句则省略了“为”字,这恰好证明“拜(谓)·之·名”式实乃“拜(谓)·之·为·名”式的省略变式。

      此外,另有一些名词为兼语的兼语句,也有省略第二谓语“为(曰)”的。

      (1)楚人谓乳谷,谓虎於菟。(《左传·宣公四年》)

      “谓乳谷”谓乳为谷,“谓虎於菟”即“谓虎为於菟”。

      (2)诏书特下,拜臣郎中。(李密《陈情表》)

      “拜臣郎中”即“拜臣为郎中”。

      若将以上二句中的名词(兼语)“乳”、“於菟”、“臣”用“之”替代,那么便成“谓之谷,谓之於菟”,“拜之郎中”之句了。由此可见,这类“拜(谓)·之·名”句确为兼语式而非述双宾式。

      二、述宾补式

      动词为述语,“之”为宾语,“之”后省略介词“于”,名词为介词“于”的宾语。因此,这种“动·之·名”式实乃“动·之·于·名”式的省略变式。介词“于”的语法功能虽多,但在此式中只表示处所或对象。

      (1)公知其无罪也,枕之股而哭之。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枕之股”即“枕之于股”。“之”代“叔武”。

      (2)晋平公飨之文室。(《晏子春秋·内篇问下》)

      “飨之文室”即“飨之于文室”。“之”代“晏子”。

      (3)古之善为人臣者,声明归之君,祸灾归之身。 (《晏子春秋·内篇谏上》)

      “归之君”即“归之于君”。“之”代“声明”。“归之身”即“归之于身”。“之”代“祸灾”。

      (4)越人饰美女八人,纳之太宰嚭。(《国语·越语上》)

      “纳之太宰嚭”即“纳之于太宰嚭”。“之”代“美女”。

      (5)鲁君赠之玉环,王受之而不敢佩,使竖牛请之叔孙。 (《韩非子·内储说上》)

      “请之叔孙”即“请之于叔孙”。“之”代“佩玉环”之事。

      不难看出,以上诸例均属“动·之·于·名”式的省略变式。但有的学者仍将这类句子视作述双宾式殊为不当。易孟醇说:“还有一点,间接宾语在前,直接宾语在后,这是常例。但亦有变例:当直接宾语为代词时,却前置于间接宾语。”〔4〕他还列举了六个例句, 其中两个例句是:

      (1)果收文子后车二乘而献之其君。(《韩非子·说林下》)

      (2)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 (《韩非子·内储说上》)

      以上例(1)“献之其君”即“献之于其君”,例(2)“问之仲尼”即“问之于仲尼”。可见这类句子应属“述宾补”式而非述双宾式。

      另外,在古籍中,这种句式介词“于”未省者亦不乏其例,试比较如下:

      (1)吾将为子言之于君。(《晏子春秋·内篇谏下》)

      (2)吾既已言之王矣。(《墨子·公输》)

      (3)酌寡人之樽,进之于客。(《晏子春秋·内篇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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