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词类(part of speech)是由传统语法学确立起来的。但是传统语法给词分类所运用的标准或范畴是并不连贯一致的:既从词充当句子成分时的逻辑意义(有时甚至是单词的概念意义)来分类,又从词在句子中起的作用以及与别的词的关系来分类,也就是逻辑概念与结构范畴的交叉或混合使用,而且由于在相当程度上借重于逻辑范畴,所以不同语言的词类类别及其定义往往相同或相近。二十世纪以来,许多语言学家对于词类的研究比较致力于:(1)分类以语法结构范畴为基础, 使划分词类的标准具有一致性;(2 )依据具体语言的事实进行词类系统的建立及对各词类的性质作出阐明。 现代语言学中形类(form class)的提出,可以说就是这种努力的反映。形类,即形式类,指的是语言形式按功能的分类。布龙菲尔德(Leonard Bloomfield)这样指出:“具有任何共同功能的词汇形式属于同一个形类。”这种形类对词汇的分类原则和方法跟传统语法所说的词类有所不同,那就是“形类不能根据意义来加以规定,而只能根据语言的(也就是词汇的或者语法的)特征来加以规定。”又说:“所有的语言都把不同的形类限制在不同的句法位置上。”而“词的形类对于句法是基本的。”〔1〕那么, 当我们把词类规定为词的语法分类的时候,不妨说词类就是一种形式类,是词的形类,是词按功能的分类。 在汉语语法研究上最先明确提出以功能来划分词类的是陈望道先生。早于三十年代文法革新讨论中,他就说:“当今文法的思潮已经从意义和形变的注重转向到function的注重。function这个字……代表着因素和因素间的互相依赖互相对应的交互关系。它在文法学中也可以称为‘功能’。……我们不妨就注重这种‘功能’来研究来讨论我们的文法”。〔2 〕接着在《文法的研究》这篇重要论文中纲领性地说明了功能理论,并明确提出汉语词类划分当以功能为中心。〔3 〕及至他的遗著《文法简论》,则更为全面地论说了“词类区分的准据是功能”的观点,更为完备地阐述了功能词类理论及其在汉语词类划分上的运用。 五十年代的汉语词类问题讨论,破除了单凭意义和单凭形态为标准划分汉语词类的观念,致力于寻觅从汉语语法特点来确立汉语词类的区分标准;不过,可惜的是对于必须以词的语法功能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这一点却似乎论证得并不很充分。而后随着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汉语词类的认识也不断推进,功能观点被广泛接受,日益形成共识。对此,朱德熙先生作了这样的表述: 跟五十年代相比,我们现在对于汉语词类问题的认识要清楚多了。这种认识可以概括如下:因为词类是反映词的语法功能(即语法分布)的类,所以理所当然只能根据语法功能分类。形态丰富的语言可以根据形态分类,那是因为形态反映功能,是功能的标志。直接根据形态分类,实质上是间接根据功能分类。根据语法功能划分出的词类(指实词)往往可以概括出一定的意义,可是倒过来根据意义却无法保证划分得出能反映语法功能的词类。〔4〕胡裕树先生也指出: 分类的研究,是科学研究向系统、深入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分类原则是否是内在的、本质的,则是分类能否达到科学水平的依据和标尺。词的分类,是语法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种分类。汉语的词类问题经历了多年的探求和讨论,人们大体有了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汉语的词类划分要依据于词的语法功能。〔5〕朱、胡两位先生的论断正是反映了当前汉语词类研究的主要倾向和基本走势。 二 那么,划分词类为什么要以词的功能作依据和标准呢?这是由语言结构系统的本性决定的;同时,也是基于人们研究语法的目的和对语法结构系统性特点的认识。关于这一点,陈望道先生作过透辟的阐述。他说: 文法学是研究辞白的组织的,辞白的组织和字语的功能有连带的关系。功能是语(接即“词”——引者)参加一定配置的能力,组织是由功能决定的语和语的配置。组织要受功能限制,功能要到参加组织才能显现。当语未参加组织,加入一定配置的时候,它的功能是潜藏的,……及既参加组织,就同别的语结成一定的关系,那关系是显现的。这显现的关系,我曾称它为表现关系。倘用表现关系一语,文法学也可以说是研究表现关系的学问。 表现关系极多,我们可以大别为两群。一群是语和语配排,连贯的关系。例如“孟子见梁惠王”一辞中“孟子”和“见”和“梁惠王”的关系便是一种配排,连贯的关系。这是一种纵的关系。这种纵的关系我们称为“配置关系”。还有一群是语和语的并列,协同的关系,如不说“孟子见梁惠王”而或说“孟子见齐宣王”,这“齐宣王”和那“梁惠王”的关系,便是一种并列,协同的关系。这是一种横的关系。这种横的关系我们称为会同关系。这纵横两群关系可以包罗尽一切语,一切语也必被编织在这纵横两群关系之中。我们研究纵的一群关系就有辞项(按即“句法成分”——引者)的分别,如所谓主辞,被辞等,研究横的一群关系就有所谓语部的区别(按即“词类区分”——引者),如所谓名语代语等。文法学必得究明这纵横两群的所有关系才算尽其职责。〔6〕(重点号为引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