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的相对独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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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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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澄清语义学研究中三个层次。论证语义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系统。语义独立于意识,独立于逻辑,独立于语壳。但这种独立是相对的。不同的语言系统是由不同的语义系统和不同的语壳系统决定的,不是直接由思维模式决定的。提出语义结构和系统、语义单位、语义值、语义元、语义块、语义系列和网络等概念的个人理解。

      1901年C.莫里斯(Charles Morris)提出三维说(three dimensions国内有人译为三个平面,是不妥切的)。主张符号学有三个分科:句法学(Syntactics)、语义学(Semantics)、 语用学(Pragmatics),目前在国内外都很有影响。主要感到它很实用,恰好能帮助解决若干问题。他最初是从哲学和符号学角度出发的。索绪尔也是把语言上升到符号的(1916)。后来在欧洲一直沿着这个思路继续探索。这个观点提高了对语言本质的抽象性的理解,但是也由于它的导向作用,一直把语义和语义学的位置摆到三维框架之中,对语义的真实情况的理解不免有所偏颇。

      一、有意义和无意义

      1.1 意义是对象的主体反映

      我站在一幅画前,欣赏它,它使我入了迷。此刻这幅画对我是有意义的。如果陪着我来的是一位盲人,他虽然也站在这幅画前,但这幅画对他是没有意义的,除非我向他作些说明。

      你打开收录机播放一首名曲,它把你引入一种境界。此刻这支名曲对你是有意义的。你旁边有一位聋人,他虽然看见你打开录音机,但因为失去听觉,听不到曲子。所以,名曲对他是无意义的。

      我们在会议上听发言人的演讲,他的发言对我们是有意义的,如果这位发言人是外国人,讲的是我们所不懂的语言,又没有口头翻译,也没有译稿,那么,他的发言对我们就无意义了。

      上述事实说明,有意义或无意义,是意义发出和意义接收两方构成的,起决定作用的主体是人。不过如果只有主体,也不会出现意义的有无问题,必须要有给主体以意义的对象。意义是对象的主体反映。意义是在人脑中进行的思维活动,是主体和客体在头脑中达到的统一。是主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意识对存在(包括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一种反映。

      1.2 意义的二重性

      人脑对各种对象都可以作出反映。反映的程度有所不同。有的比较低级有的比较高级。如感觉印象的级别程度就低于思维。达到思维时就有意义了。思维包括两种机制:一种是反映,另一种是构建。因此意义有二重性。一种是外在的有意义,触景生情,是了解世界的。另一种是内在的有意义,独自思索,是创造世界的。马克思认为“能唤起思维的”和“所思维的”都是有意义的。外在的有意义是存在和意识的关系。内在的有意义是意识与语言的关系。内在的有意义是意识与语言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在语义中是互存的。不是“我思故我在”,而是“在而我思”。不是意义与思维的分离,而是意义与思维的互存,是依存和互补。外在的有意义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内在的有意义是在主体内部发生的。索绪尔的所指和能指,实际上是客观和主观。不过他对客观是什么,主观是什么都没有说明。实际上,他的能指(音响形象)不是物理的是心理的。他的所指是指概念,也是心理的。马克思则跳出这个圈子。他讲的是思维,不是概念。思维既是对外的反映活动,又是内在的构建活动。不是着眼于概念同听觉的联系,而是着眼于存在同思维和意义的联系。索绪尔是从符号学出发,找出构成符号的条件,去说明什么是符号。马克思是从思维出发,用思维作标准,说明什么是意义。意义中既有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也有来源于客体的主体内部的构建。这就是意义的二重性。或者说是意义的内部矛盾。

      1.3 意义的相对独立性

      意义既不是它所代表的对象本身,也不是它所代表的思维本身。它是二者的结合物。这是意义的特性之一。有了这个特性,它才是相对独立的。忽视了这个特性,就可能产生各种错觉。如果把意义当作对象本身,就会误认为意义是由客观本身构成的,忽视了意义是主观的产物。似乎没有人也会有意义,不通过人的思维就可以有意义。有独立于人之外的纯理念。如果相反,把意义当作纯心理的,和对象无关,就会把意义当作思维和概念本身。误认为语义就是思维,否认语义对思维的相对独立性。就会把概念当作语义来研究,把逻辑当作语法,或同语法混淆起来探讨,就会把不同语言的语义的建构方式和系统的不同,简单地当作是思维方式的不同。在汉语中,〔热〕和〔辣〕是不同的,在英语中〔热〕和〔辣〕可以是同一个词〔hot〕。在汉语中说〔限制〕, 在日语中说〔制限〕(せぃげん)。汉语说〔侦探〕,日语说〔探侦〕(たんてぃ)。这些不同难道都是思维的不同吗?不,这只是语义的建构方式的差别而已。

      1.4 意义和意义的表达方式

      意义和意义的表达方式,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由于不承认或忽视意义的相对独立性,许多人认为意义表达方式是直接和思维挂钩的,忽视一切意义都是为了满足人的思维需要才展转产生的。意义结构和系统都是在生活实践中形成和选定的。存在和思维,意义和意义的表达方式之间的关系是出现在不同层次中的关系。混同了不同层次,也会导至认识上的偏差。

      这里有三个层次。本文探讨的意义在三个层次中的地位如下所示:

      层次1. 存在/思维

      层次2.

      思维/意义

      层次3. 意义/符号

      在由思维/意义转化到意义/符号的过程中,意义有着中介作用。这里的符号就是意义的表达方式。在这里实现由思维到符号的转变。思维自身如果没有意义,则不可能转变为意义的表达方式——符号。

      意义和意义的表达(或意义的物化)不是一件事。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互存关系。思维和意义不是一件事,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互存关系。存在和思维不是一件事,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互存关系。

      这三组互存关系虽然是相互联接的,但毕竟是属于不同层次的。

      二、符号化的意义和未符号化的意义

      2.1 符号化和未符号化

      对人来说,有意义的东西特别多,一切事物都可能成为有意义的。但实际上只有一部分被符号化的意义才成为真正有意义的。所谓符号化,就是意义的物化。被符号化了的意义是被强化、固定化了的意义。未符号化的意义是被弱化、淡化了的意义。符号作为意义的化身和依托,实际上是指符号和意义是互存的。有相当一部分意义是没有被符号化的。因为人们不需要把它们全都符号化。只符号化其中一部分就可以满足需要了。符号化的意义可以固定下来,保存下来,被储存在记忆中,被保留在文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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