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书与书证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光汉 安徽大学汉语言文字研究所

原文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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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辞书 书证 释义 立目

      辞书使用书证,主要作用有二:一是用作释义的证明,二是用作立目的依据。从辞书科学化的角度讲,书证的使用对于有的辞书,诸如语词辞书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它,释义和立目似乎就有了某种随意性,没有东西可以证明释义和立目究竟有没有道理。从现出的有关辞书如《辞海》七九年修定本、《辞源》修定本、《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汉大》)看,书证在辞书中的地位是被肯定的,但对于究竟什么样的东西才可以做书证,对于书证究竟如何使用:是拘泥于书证、形而上学地使用书证,还是不局限于书证、辩证地对待书证等这类实际上是书证使用科学化的问题,似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状况,从另外一个方面导致辞书背离了科学化的轨道,因此有必要予以讨论。

      1.要讨论书证使用科学化的问题,首先必须把辞书资料与书证二者区分开来。编写辞书无疑需要大量的资料,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料都可以作为书证看待。这着重要从书证的两个作用角度看,凡具备其中一个作用的,则可以视为书证,反之则否。

      从释义证明角度言,古注对某词语的解释、经典或诗文等为某一字词所下的界说、前此辞书的释义等等,对于科学化释义的辞书来说,这些自应排除在书证之外,因为它们都是前人之说,其说有无道理,应有第一手的语言资料做证明。只有这第一手的语言资料,也即是运用某词语以表达某意义的语言资料,才能被看做书证。

      前引三部辞书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是比较慎重的。没有因经典有言“仁者,人也”而为“仁”列“人”的义项;也没有因《释名》所谓“吐,苦也”而为“吐”列“苦”的义项。《汉大》适当地收了一些《说文》的说法,主要考虑经典的散佚、词义源流关系的照应等,其在编写体例中已有所说明,对此当不应再给非难。惟于古注的使用上,个别词条亦偶有实际上是将古注作为书证对待的状况。如《辞海》“无害”条(上册1502页右),因《史记·萧相国世家》裴骃集解所引《汉书音义》:“文无害,有文,无所枉害也”,而立“无所枉害”义;因《汉书·萧何传》颜师古注引苏林之说:“毋害,若言无比也”,而又立“犹无比”义。实际上二说所据书证是一样的:《史记》与《汉书》不同之处只是“无害”的“无”,《汉书》作“毋”。

      从立目依据角度言,凡不符合语言社会性原则的应不能作立目依据的书证。如《汉大》“苦口师”条(9册317页右),所据仅陶谷《清异录·苦口师》:“皮光业耽茗事,一日,中表请尝新柑,……才至,呼茶甚急,进一巨瓯。题诗曰:‘未见甘心氏,先迎苦口师。’”《清异录》所记这一戏言,以苦口师称茶是不误的,但这种称法并无其他材料证明它已为社会所承认。同样《汉大》和《辞源》都收的“甘心氏”条亦是如此,所用亦只上一“书证”,从《辞源》到《汉大》编写,都未发现有得到社会认可的证明材料,象这样的资料若被视为立目依据的书证,似与语言的社会性原则有所乖违,因为它只是在特定环境所用的偶一戏称。又如《汉大》“中拙”条(1册592页),仅据《韩非子·用人》:“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这一资料,将“中拙”视为普通语词,释为“中主与拙匠,指平庸的人”,显然也是不妥的。因为这里的“中拙”是承继前面语言环境下所产生出来的简略说法,属修辞上的承前省一类,在上引资料中,我们不能将之视作一个词,在没有其他材料证明它可以单用以表达以上意思的情况下,仅《韩非子》上例,是没资格作立目依据书证的。至于版本或其他原因所出现的错讹,因为其是错讹,自然更不能作立目依据。如《汉大》“毛房”(6册1000页)、“毛厕”(6册1002页),指厕所,其“毛”应视为“茅”之白字,当不能因朱自清等人误用而承认它的正确性;又如《汉大》的“走头无路”(12册1078页),“头”当是“投”之误,作为词“典”,这类明显的错别字资料自然都不能将之视为立目的书证。

      2.辞书与书证的关系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假如辞书被书证牵着鼻子走,只是拘于书证,拘于使用本词目的书证,这种形而上学使用书证的方法实际上是对辞书与书证关系的破坏,它不仅不利于辞书科学化,相反可能有害于辞书科学化,这主要表现在释义的偏颇上,如等义词在释义上的差异,相关词在释义上的不相统一,释义过死、义项遗漏以及随文诠释等等。

      等义词在释义上的差异,一般语词亦有,但特别表现在典故词的处理上:

      [抵鹊]…喻大材小用。五代·刘兼《登邓搂书怀》诗:“瑞玉岂知将抵鹊,铅刀何事却屠龙。”(《汉大》6册480页左)

      [玉抵鹊]…意谓物多则贱。语本汉·桓宽《盐铁论·崇礼》:“中国所鲜,外国贱之。故南越以孔雀珥门户,昆山之旁,以玉璞抵鸟鹊。”南朝齐·净住子《大忍恶对门》:“颂曰:‘春山之下玉抵禽,汉水之阳璧千金。”宋·陆游《三山卜居作诗以示后人》:“荆山之下玉抵鹊,两京春荠论斤卖。”后转喻肆意挥霍。宋·陆游《遣兴》诗:“爱身每戒玉抵鹊,养气要如刀解牛。”(《汉大》4册481页右)

      从词目本身应具的内涵角度讲,“抵鹊”实即“玉抵鹊”,词义不应有所不同,都可以表示物多则贱,大材小用,贵重的东西受到糟蹋,没有受到重视这样的意思。它如《汉大》的“败驾”与“东野败驾”,“衔索”与“枯鱼衔索”等,释义亦各因其例,似乎它们不是等义词。更有甚者,有的等义词因书证的限制,加之理解上又有偏差,或被释成反义词;

      [吐刚]比喻畏惧强暴。汉·王符《潜夫论·潜叹》:“夫贤者之为人臣,……不堕公以听私,不挠法以吐刚。”宋·王禹偁《送王旦序》:“昔我郑邦,厥守不良,厥佐吐刚。……”(《汉大》3册 87页左)

      [刚吐]谓不畏强暴。语出《诗·大雅·烝民》:“柔亦不茹,刚亦不吐。”唐·司空图《效陈拾遗子昂〈感遇〉》诗之一:“强欺自天禀,刚吐信吾徒。”(《汉大》2册705页左)

      实际上,“吐刚”和“刚吐”都出自《 民》诗之吐刚茹柔语,典源相同,词义亦相同。司空图诗乃感愤之作,其第二首有言:“豪夺乃常理,笑君徒咄嗟。”意思是世态本即强可凌弱,如“不平”而欲“矫世”,则其道“终孤”,故只有畏强,才可为“吾徒。”如以“刚吐”为不畏强暴,与典源亦有所不合。

      相关词在释义上的不相统一,这在大型语词辞书中更是每有所见。如《辞源》“芹”有一义项为“比喻贡士”,而“掇芹”之释则为“科举时代谓考取秀才。”“芹”究竟是指贡士,还是指秀才,两处说法不一。月始生或将灭时的微光。……《法言·五百》:‘月未望则载魄于西,既望则终魄于东。’李轨注:‘魄,光也。’”(下册4056页左)而“月魄”之释则为“月初生或圆而始缺时不明亮的部分,亦泛称月。……”究竟“霸”是什么,三处说法是三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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