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标点符号规范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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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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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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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逐步展开,文化建设也在逐步展开。标点符号的规范问题,受到了重视。1951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了《标点符号用法》(以下简称《用法》)。同年10月,政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处理文件人员、各报刊出版机关编辑人员、各学校语文教员和学生,一律加以学习,务使今后一切文件和出版物,均按该件规定,统一标点符号的使用”。同年6月6日《人民日报》开始连载吕叔湘、朱德熙两位先生合写的《语法修辞讲话》,讲话的第六讲是《标点》。在这一讲中, 吕、 朱两位先生对标点的使用做了深入而详尽的分析。 1990年3月,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了《标点符号用法》(简称《新用法》)。《新用法》对1951年的《用法》做了全面修订,这标志着标点的研究和规范进入了新阶段。下面从几个方面对40多年来标点的研究和规范做一评介。

      一、符号的名称。“!”这种符号,《用法》叫感叹号;《标点》叫叹号;1971年版《新华字典》改叫感情号;台湾沿用传统名称,仍叫惊叹号;《新用法》采用吕叔湘先生的意见,统一叫叹号。

      “*”这种符号,有人叫星号,有人叫注释号,[1]有人叫标示号。[2]把*叫星号,根据的是形式而不是作用,和整个标点符号命名的原则不合。再从作用说,* 号主要不是表示注释。《语法修辞讲话》初版单行本有个“注意”:“从第二讲起,凡是正确的句子,在头上加* 号为记。”把*叫做标示号可能较好。同理,“/”号有人叫斜线号, 这是根据形式,根据作用可以叫做分隔号。用来表示外国人或某些少数民族人名内各部分分界的中圆点“·”,《标点》叫分读号,台湾叫音界号,《新用法》叫间隔号。

      二、符号的形式。《用法》的引号是「」和『』。1955~1956年,报刊由直行改为横行,引号相应地改用“ ”和‘ ’。《新用法》把“ ”和‘ ’作为引号的规范形式。 《用法》的书名号是浪线式的__,因排印不便,后来逐渐改为尖角式的《 》。《新用法》把尖角式定为书名号的基本形式,同时规定,在古籍和某些文史著作里面,为了和专名号配合,书名号可以用浪线式。

      三、符号的顺序。《用法》中的顺序是先点号后标号,问号和感叹号是点号兼标号,所以就排在点号的最后。这样前七种标点的顺序是:句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问号、感叹号。60年代,有人提出了“四种基本语气和三种句终标点”的理论,[3]对说明句号、问号、 叹号的用法非常方便。采取这种讲法,势必要改变排列顺序。80年代有人把7种点号的排列顺序改为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 冒号,[4]前三种是句末点号,后四种是句内点号。 《新用法》采用了这种排列法。在《新用法》公布之后出版的讲解标点的著作也都采用了这种顺序。

      四、定义和用法。这方面的讨论和改动比较多。

      1.修改了句号、逗号和顿号的定义。《用法》指出:“句号表示一句话完了之后的停顿。”“逗号表示一句中间的停顿。”这个定义的优点是突出了句号和逗号的区别,一个在句末,一个在句中。不足之处是不够严密,因为并不是任何一类句子完了之后都要用句号,也不是一句话中间的任何停顿都要用逗号。《新用法》修改为:“句号表示陈述句末尾的停顿。”“逗号表示句子内部的一般性停顿。”这就克服了原来定义的不足。

      《用法》给顿号的定义是:“顿号表示话中间并列的语汇(包括作用跟并列的语汇相仿的并列的短语,并列的分句)之间的停顿。”这个定义不够简练,而且容易引起误解,以为并列的分句间也可以使用顿号(其实是有条件的)。《新用法》修改为:“顿号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这样修改简明而恰当。

      2.关于分号,《用法》的定义是:“分号表示一句话中间并列的分句之间的停顿。”当时为了少用语法术语,故意没有用“复句”这个词。《新用法》改为:“分号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和《用法》相比,没有实质性的修改。由于分号用法比较复杂,不断有人提出修改定义的意见。比如,有人建议修改为:“分号表示一句话中间大于逗号的停顿,常用在单句的并列成分或复句的分句之间。”[5] 有人建议修改为:“分号是表示一句话中长于逗号而短于冒号的句中点号,它常常用于复句内部并列的分句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用在其他类型的复句和某些单句中。”[6] 这些修改意见都是要扩大分号的使用范围。我们认为《新用法》给分号的定义是恰当的,“分号的定义用不着修改”。[7]

      3.关于冒号的提示范围,冒号用于提起下文时,它所提示的范围要和提示性话语所提示的范围基本一致,这样才便于理解。这种认识在《标点》中已经出现了,但是没有概括为提示范围这样一个说法,后来才逐渐明确起来。[8]现在许多讲解标点的著作都有这方面的内容, 有的叫提示范围,有的叫概括范围,叫法虽然不同实际指的一样。

      4.关于引号的用法,吕叔湘先生指出:“现在引号负担太重,外文用引号的地方我们用引号,外文用斜体字母的地方我们也用引号,有时候会出现一连串的蝌蚪形,极为难看。可以考虑把引号只用于引述别人的文字或话语,一般是成段、成句;至于引一个或几个字、词、短语作为论述的对象或举例,改用「」。这样分开,比较醒目。”[9] 吕先生的意见有道理,不过这样分化在目前还没有做到约定俗成,所以《新用法》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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