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介词“给”的支配成分省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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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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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语介词能起到“赋格”作用,本文从格语法的角度讨论介词“给”所表示的格关系,主要有施事、受事、对象、目的四种;分析了①“给”单独出现的句子,②“给”与介词“把、被”共现的句子中,“给”后支配成分省略与不能省略的各种情况,认为在表示各种不同格关系的句子中,“给”后支配成分省略现象与一般介词不同。

      1.1 Fillmore认为,各种语言深层的格关系是一致的。Fillmore所说的格关系虽然是深层语义的,但反映到表层上必然会有格的标记。就汉语来说,介词能起到“赋格”(Case-assignment)作用。汉语中名词的格变主要与句法有关,但作为语言材料的名词,却经常地、大量地用介词来弥补其词形变化的不足,介词代替了格变。因此,汉语介词表示了一种格标记,这是把格语法运用到汉语研究中的基本的认识。

      1.2 汉语介词具有的格标记,显示出了句内名词与相应动词构成的语义关系。介词“给”所表示的意义可以是多样的。吕叔湘认为介词“给”可以引进几种补语”,如当事补语、施事补语等(《现代汉语语法提纲》);赵元任的《汉语口语语法》中,也把介词“给”分为“给[,1]”、“给[,2]”、“给[,3]”。结合吕先生和赵先生对“给”的分析,我们可以把动词前置的介词“给”所表示的关系,暂且列为下面三种:

      1.2.1 受事关系

      表示对介词后的名词的某种处置,相当于介词“把、将、管”等。如:

      (1)狼给羊吃了。

      (2)信写完了,请您给它抄了寄去吧。

      (3)你该给这碗粥搅一搅,不然要糊了。

      1.2.2 施事关系

      介绍出动作的主动者,相当于介词“被、叫、让”等。如:

      (1)杯子给弟弟打破了。

      (2)我那支钢笔给孩子们玩了好久,后来给他们弄丢了。

      (3)羊给狼吃了。

      1.2.3 对象关系

      介绍出服务的对象,相当于介词“替、向、为”等。如:

      (1)大夫给病人打针。

      (2)老师给孩子们讲了个故事。

      (3)坐在炕上我给你缝缝吧。

      朱德熙先生在《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方言》,79,2期)中认为,“大夫给病人打针”和“我给妹妹买了一辆车”中的“给”是不同的。后面一句的“给”从意义来说,可以表示“给予”,是动词。这两个句式的区别在于后面一句可以变换为:“我给妹妹买了一辆车→我买了一辆车给妹妹”,而“大夫给病人打针”却没有这样的变换。

      我们不同意朱德熙先生对“我给妹妹买了一辆车”这个句子的分析。事实上,句子中的“给予”义是介词“给”赋于的,而并非因为“给”是动词。“给”具有动词、介词两种用法。从古代的动词向现在介词发展的过程中,“尚未完全演化完成,能完全独立”,“仍留有动词的残影(李纳Thompson 1983)。因此,即便作为介词看,在语义上与“动词‘给’有密切的联系”(李纳Thompson 1983)。这样,介词“给”具有“给予”义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要指出的是:介词“给”的“给予”义是十分微弱的,而且只有因为它与语义上表示交易的动词连用后才具有的,换句话说是因为交易动词的存在才赋于介词“给”的“给予”义的。所以,并不是所有这样的句式中的“给”都有“给予”义,例如上面所举的“大夫给病人打针”一句。

      问题的实质还不在此,而在于为什么一定要把“我给妹妹买了一辆车”的中“给”看成介词,而把“我买了一辆车给妹妹”中的“给”看成动词。朱先生认为前面一句可以变换成为后面一句,而后一句的“给”是动词,从而得出前一句的“给”也是动词的结论。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这么认为,因为变换是互逆的,既然前一句可以变换为后一句,那么后一句也同样可以变换为前一句。如果我们认为前一句的“给”是介词,那么不就得出后一句的“给”也是介词的结论了吗?运用的方法相同,得出的结论却有异,显然,这不是一种合理的推导方法。

      我们认为,之所以要把前一句“给”看成介词,是因为这里的“给”缺乏真正的动词意味:①“给予”的应是一种东西,一样事物,而不是如“买自行车”一类的一种动作;②倘作动词看的话,这一句就应理解为连动句,而连动句的两个动作一般来说是有先后关系的,从事理上说,应是“买了一辆车”在前,“(把车)给妹妹”在后,而不能顺序颠倒。因此,这种缺乏真正动词意味的“给”只能理解为介词。

      得出的结论应该是:“买车给她”和“给她买车”是不同的。“给她买车”与“给病人打针”一样,“给”只能介绍出服务对象来,把它们都看成表示对象关系的介词,理论上是站得住脚的。

      1.3 太田辰夫认为,介词“给”还能表示目的。在《中国语历史文法》一书中太田把“给”列在“目的”一项下,和介词“为”同时论述,并认为“我给你看看”等于“我为你看看”,“‘给’作为介词时表示目的或代替”(P241)。太田先生的观察是对的,“我给你看看”,可以理解为代替,等于“我替你看看”;也可以理解为目的,等于“我为(了)你看看”。“我替你看看”表示的是一种对象关系;“我为(了)你看看”则表示一种受益(benefactive)关系,表示动作或状态的受益者。如:

      (1)他给我做事。

      (2)拿去,你给我滚,给我滚蛋!

      (3)得了,你别给他节衣缩食了。

      (4)大伙儿给他的精彩表演热烈鼓掌。

      表示受益关系的介词“给”,相当于介词“为(为了)”。

      Fillmore1968年写《格辨》时,认为在任何一个命题中,“格和名词短语之间都有一对一的匹配关系”,但是到了1971年,Fillmore便修改了自己原来的观点:“不排斥一个名词短语在同一个命题中同时承担几个格角色的讲法”(杨成凯1986)。可见,上述在同一个句子中“给”带有两种格标记,在各种语言中都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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