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假字是古汉语中的一个较为复杂的语言现象。近年关于通假字问题的研究有不少进展,也出版了一些论文和专著,但分歧仍然十分明显。本文试图就通假概念的界说以及通假与假借、通假字与古今字等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和探索。 一 通假字的产生是汉语在缺乏严格规范化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历史现象,早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周秦时代尤为盛行。但周秦去古不远,且学有师承,人们还不感到通假字在阅读中的严重障碍。对通假字的注释和研究,主要是从汉代开始的。 对于通假这种同音替代的语言现象,首先引起重视并加以解释的,是某些先秦典籍的作者。如《诗经·柏舟》“之死矢靡它”。毛传:“矢,誓也。”《诗经·芄兰》“能不我甲”。毛传:“甲,押也。”“毛传”中的“某,某也”,大多是用声训方法来解释字义,其中一部分即以正字破通假字。尽管“毛传”尚未提出“通假”的概念,但仍不失为一个创举。正如清人王引之所说:“毛公诗传,多易通借之字而训以本字,以开改读之先。”(《经传释文·叙》) 东汉训诂学家郑玄比毛亨前进了一步,他觉察到本字和借字之间在语音上的联系,因而大量运用“改读”的方法来训释通假字。如: 《论语·子张》:“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郑玄注:“厉读为赖,恃赖也。” 《礼记·儒行》:“竟信其志。”郑玄注:“信,读如屈伸之伸,假借字也。” 《诗经·东山》:“烝在栗薪”。郑玄笺:“古者声栗裂同也。” 《礼记·曲礼》:“国君则平衡,大夫则绥之。”郑玄注:“绥读曰妥。” 《周礼·考工记》:“宽缓以荼。”郑玄注:“荼,古文舒,假借字。” 郑玄所谓“读为”、“读如”、读曰”、“古某声同”等等,都是说明甲字不仅可以读为乙字的音,而且可用乙字来解释。这说明,郑玄已经把这种通假现象看成一种纯粹的借音表意现象,因而要识别字义,就应离开字形,用声训方法加以探求。 值得注意的是,郑玄在运用破字改读训释通假字的同时,还提出了“假借字”这一概念,并且明确解说:“其始书之也,仓卒亡其字,或以音类比方假借为之,趣于近之而已。”(引自陆德明《经典释文》)这是说语言中本有其字,只是仓卒之间忘了怎么写,临时采用“以音类比”方法,即用音近的字来代替。 应该说,在郑玄之前,东汉著名文字学家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已明确提出“假借”的概念,并加以解释:“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许慎的“假借”是“六书”之一。许慎讲“六书”是为了概括造字方法,因而把假借限定在“本无其字”的前提之下。后人把这种假借称为“造字假借”或“六书假借”。由此可以看出,早在汉代,“假借”这一概念就有两种理解,一是许慎的“本无其字”的“六书假借”说,一是郑玄的“仓卒亡其字”的“以音类比”说。 西晋以后,随着人们对通假现象的普遍重视,除了继续运用“读曰”、“读为”、“读作”等术语解释通假字以外,还大量运用“假借”、“古字通”、“通用字”、“某通作某”等概念训释古文。如《左传·文公十七年》:“鹿死不择音。”晋杜预注:“音,所休荫之处。古字声同,皆相假借。”(《左氏春秋经传集解》)这里指出通假的基本原则,即“古字声同”,比“读曰”、“读作”的认识又进了一步。 清代是我国训诂学鼎盛时代。清代训诂学家冲破自许慎以后控制一千七百多年重形不重音的樊篱,认识到文字是代表有声语言的,同音就有同义的可能。甚至形符、声符均不同,只要音同或音近,都有同义的可能。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清代训诂学家对通假字的研究作出了杰出贡献。其中最突出的是界定了两种不同的假借。如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叙》说:“大抵假借之始,始于本无其字,及其后也,既有其字矣,而多为假借。”“许书言之,本无难易二字,而以难鸟晰易之字为之,此所谓无字依声者也。至于经传子史,不用本字,而好用假借字,此或古古积传,或转写变易,有不可知。”这里,段玉裁明确阐述了“本无其字”的假借与“既有其字”假借的区别,而且进一步指出了“既有其字”假借形成的原因是“古古积传”或“转写变易”。 随之,王念孙对“有其字”的假借现象进一步探隐发微,提出了“就古音以求古义,引申触类,不限形体”(《广雅疏证》)的见解。随后,王引之对此加以发挥。他说: 许氏《说文》论六书假借曰:“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盖无本字而后假借他字,此谓造作文字之始也,至于经典古字,声近而通,则有不限于无字之假借者。往往本字见存,而古本则不用本字而用同声之字。学者改本字读之,则怡然理顺;依借字解之,则以文害辞。是以后世经师作注,有“读为”之例,有“当作”之条,皆由声近者,以意逆之而得其本字。(《经义述闻,经文假借》) 作者认为,许慎的“六书假借”是“造作文字之始”的“本无其字”的假借。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本字见存,而古本则不用本字而用同声之字”的假借。前者是“造字法”,后者是“用字法”。此外,作者对掌握“用字假借”的意义和寻求本字的方法也作了精当论述。 随王引之之后,朱骏声、郝懿行、俞樾、章炳麟、黄侃等古代、近代训诂学家也大都尊王氏父子“以古音求古义,不限形体”的原则来研究和注释“用字假借”。为了区别这两种假借,后人逐渐把“用字假借”称做“通假”。如侯康《说文假借例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