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字结构”源流的思考

作 者:
白平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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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汉语中的“所字结构”,其来源甚早,有人主张将其中的“所”字视为代词,也有人视为助词。目前学术界对这种“所”字形成原因的研究还较薄弱。本文从这种“所”字形成、发展源流的角度进行了探讨,认为它原本是一个名词,后来由于汉语语序结构模式的代换,逐渐蜕变成了一个助词性的语言成分。

      《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对于这种用法的“所”字,前人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而结论颇多分歧,尤其是对这种“所”的来源,人们所做出的研究还很薄弱。《中国语文》从今年的第二期开始设立专栏,就古代汉语的教学语法系统展开讨论,其中有两篇文章(郭锡良先生《关于建立古汉语教学语法系统的浅见》、王克仲和黄珊先生《古汉语教学语法系统刍议》)都谈到了“所”字词性的归属问题。笔者对这个问题也产生过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发表出来供研究者参考,并求教于方家。

      汉语中有大量的虚词都是从实词演变而来的,促成这种演变的因素很多。而其中最基本的一个因素就是特殊的语境对词义的浸染,先秦的表示指代意义的“是”,到后来蜕变成了表示判断意义的“是”,就是一个较能说明问题的例证。“所”字有“处所”义,以这一意义为基点,又衍生出“场合”、“地位”、“位置”、“本分”等名词义,这是容易被理解的,但它又是如何衍生出被人们称作“所字结构”的这种“所”的特殊用法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先谈谈在上古汉语中存在过的一种特殊的词语组织方式。

      《诗经·葛覃》:“施于中谷。”毛亨传:“中谷,谷中也。”《诗经·柏舟》:“在彼中河。”毛传:“中河,河中。”在《诗经》中有大量的“中逵”、“中林”、“中露”等“中……”式结构的词语,也有“泥中”、“桑中”、“丘中”等为数不多的“……中”式结构的词语,这两种结构异曲而同工,“中谷”与“谷中”具有完全相同的表意功能,它们都属于偏正结构,“谷中”是前偏后正,意为“谷之中”,“中谷”却是前正后偏,同样是“谷之中”的意思。“中”字作为一个表示名物的偏正结构中的“正”的一方,却经常处于它的修饰语的前面,这种情况反映出一个事实:即在远古汉语中,存在过一些特殊的方言分支,这些方言的显著特征就是在语序上与其它方言存在着大量的对立。一直到孔子的时代,他还在说“中道而废”,而在《战国策》中则说“迎君道中”。在各种方言的融合与兼并中,以“中道”为代表的这些方言分支显然逐渐泯灭了,它们的语序特点在后世的汉语中只留下了一些败鳞残甲。除“中……”之外,在古代汉语中还存在着大量与现代汉语相对立的各种语序结构,例如:

      1.尔瞻《诗经·小雅·节南山》:“民具尔瞻”。

      2.是问《左传·僖公四年》:“寡人是问”。

      3.自与《史记·萧相国世家》:“有恶自与”。

      4.忠以《国语·晋语》:“自今以往,知忠以事君者与詹同。”

      5.子男《汉书·李广苏建传》:“武子男元与安有谋。”

      最能体现这种语序结构模式的是上古时代人物的称谓,例如:

      6.王季《左传·僖公五年》:“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史记·周本纪》:“古公卒,季历立,是为公季。”“季历”在继位后被称为“公季”,后人又尊称为“王季”,“尧”称为“帝尧”,“桀”称为“帝桀”,都是同类型的例子。

      7.斗谷於菟《左传·宣公四年》:“楚人谓乳谷,谓虎於菟,故命之曰斗谷於菟。”这位“斗子文”曾经被老虎哺乳,按照今天汉语的词例,可以名之为“於菟谷”,但按照当时楚国方言的习惯,却名之为“谷於菟”。

      根据汉语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这种词序对立的事实,我们可以推测,在远古的汉语中并存过两套不同的词序体系,这两套体系经过了长期的融合和竞争,其中的一套体系处在被不断淘汰的过程中。《诗经》中既有“中河”,也有“泥中”,这就是它们融合共存的证明。后来“中河”这种结构的用例在汉语中逐渐减少,这就是以它为代表的语序体系处在被淘汰的过程中的证明。在以“中河”为代表的一套语序体系中,最先被淘汰的就是这种“先正后偏”的名物词语结构,除了“中原”、“上游”等少数词语以“化石”的身份幸存在现代汉语中之外,这种结构的大淘汰早在《诗》、《书》之前就已经基本完成了。在这种被淘汰的语序体系中,被今人称作“代词宾语”(为了讨论的方便,笔者只是姑且借用这个术语)的语言成份的位置具有较强的顽固性,“是以”的说法最终被“因此”全部取代,“吾谁欺”的说法被“我骗谁”取代,这已经是很晚的事了。基于以上的认识,回过头来再讨论名词“所”的虚化过程,这对我们能有一定的启发。

      《诗经·郑风·大叔于田》:“献于公所。”这里的“公所”是“公之所”的意思。“公所”不能说成“所公”,这说明“所”字和名词构成偏正结构的名物词语时,已经没有了“所+名”这样的结构形式(我们推测这样的结构形式在汉语中曾经有过),但如果和所相配的是一个表示动作的词语的话,它们在构成偏正结构的名物性词语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例如:

      1.《左传·桓公十三年》:“不书所战,后也。”杜预注:“公后地期而及其战,故不书所战之地。”

      2.《左传·文公二年》:“吾未获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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