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绥西租佃合作经营述略

作 者:
丁平 

作者简介:
丁平,内蒙古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丁平,内蒙古师范大学 中国北疆史研究中心,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丁平,女,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博士。

原文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内容提要:

1940年,绥远省政府实施的土地整理成就了合作运动在绥西的开展与推行。合作运动在推行进程中,有一种特殊的运作模式,即租佃合作经营。租佃合作经营是建立在摈弃与取缔地商包租转租蒙地这一类不直接生产而进行中间剥削的弊政的基础上,纳入政府规范的一种合作机制。合作运动虽以承租方式进行,但仍不失为一项近乎民意之举,同时也是促进战时生产、配合军事胜利的重大措施。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1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91/2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281(2010)04-0071-05

      1940年始,绥远省政府在“绥西实行着两项有价值的民生主义的新政”[1],即土地整理与合作运动。推行新政策决定了绥远省政府在抗战救亡进程中的前途和命运。鉴于此,绥远省政府以傅作义的名义发布布告,通令绥西开展土地整理,创办合作事业,以增加战时生产,配合军事胜利的需要。合作事业在绥西推行过程中采取租佃合作经营的运作形式,取缔了包租转租的蒙旗土地制。

      一、租佃合作在绥西开展的原由

      绥西开启租佃合作与1940年绥远省政府进行土地整理紧密相关。因为后者为前者提供了土地资源,促成了土地与劳动力的结合。要考察与评价租佃合作经营,必须抓住土地整理过程中取缔地商包租转租蒙地这一历史事件。列宁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此外,如果谈到某一国家,那就要估计到在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具体特点。”[2](P.512)抗战时期,合作运动在绥西缘起正是那个时代绥西地区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使然。

      1940年,绥远省政府推行与实施的土地整理,在国统区里可谓独树一帜。1940年9月,由绥远省当局在河套地区主持和推进此次土地整理运动。这次土地整理运动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对绥远省政府来讲,1940年是其在抗日战争进程中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年。1940年3月20日,傅作义所率部队虽经久战减员力量趋弱,但战志弥坚,利用天时、地利、人和等有利条件,对盘踞在五原新、旧两城的敌人发起反攻。这是抗战以来在国民党战区内第一次收复失地的战役,被当时各大报纸誉为“五原大捷”。然而,在傅部进行包头、绥西、五原战役时,那些地商、地主大户们“把大批粮食埋藏在沙窝里,带上全家躲到日伪占据的城镇,想方设法不向我军提供粮食,使我军将士经常饿着肚子与日寇拚命”[3](P.143)。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作妥善处理,则会影响绥远的抗战前途。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生产,充实军粮,杜绝奸商垄断,不致济敌以粮成为绥远省政府当局决定实施土地整理的时代导因。而要想使粮食增产,就得扩大耕地面积,即一定要有妥为统御的地政。但当时绥远省政府对绥西地区的土地控制实际上处于虚悬状态,这与历史上新设官厅长期处于“侨治”密切相关。五原厅署始建于1903年,但“历任各官,均以地荒人稀不敢到署,而寄居包头,仅设巡检一员于城内,以理诉讼”[4](P.544)。直到1915年,五原县长才搬到五原县城。官治系统的空缺,给民治系统的发展壮大留下了广阔空间,民间力量由此成为控制绥西社会的主要力量。“考河套地主如是,其势力大,竟有一人拥地十四五万亩者,实足令人骇异,其所以造成之原因,有私包蒙人土地者,有以势力攫夺者,如领垦十顷,而实则三二百顷者有之。”[5](P.13)经过这样的强占强夺,河套土地集中到极少数大地商、大地主手中。大地商不但垄断着土地,还通过兼营商业和高利贷操纵着物价和金融市场。例如,“1932年春,临河麦价每石8元,地主在贷出麦子时作价高达每石16元。到新麦上市,每石仅值4元。这样,势必得以新麦4石才能还清春季所借的1石麦子,地主从中剥削了净3倍的粮食。”[6]这样,大地商、大地主掌控了农民从生产到消费的所有环节。这种封建土地制度导致绥西社会发展越来越落后,同时也产生了一股极其强大的阻碍历史向前发展的反动力量。

      其次,由于垦政不健全,且又多次变化,致使河套绝大多数土地落入绅商巨贾手中,造成难以调整的局面。民国时期,绥远占地面积最大的地主出现在河套地区,究其原因,一是河套可垦地较多,有势力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承垦来扩充占地规模。大地主通过开渠挖地的方式进行扩张。因为河套地区独得黄河之利,尤“以伏水最佳,本年伏泛用水浇地,至秋将余水放出收冻。次年地气一开,酥如鸡粪,不用犁耕,仅耙一次,即可插耧撤籽。此类地,可种麦子、莜麦、碗豆等,工力省而获利多,农民争租之”[7](P.23)。二是地商介入。旅蒙商或直接向蒙旗包租大片土地,或通过向蒙旗王公放债租得土地,变成占有巨大田产的地商。魏羊、甄玉等早期河套地商就是陕西府谷县的旅蒙商。民国初期,绥西大地商杨柜,商号名谦德西,“所包租杭锦旗之土地,大部为蒙民户口转领地,及召庙膳召地,其范围东至杨家河,西至乌拉河,南至哈拉沟,北至乌加河,各召庙地计有梅令庙、甲登坝庙、大苏台庙、小苏台庙、勾心庙、土召子等六段,总面积二千余顷(二十余万庙),栽培面积约一千顷(十万亩),每年青苗勘丈面积约七八百顷(七八万亩)”[8]。三是在放垦期间,垦局及地方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大片承领土地,变为大地主。据《绥远合作通讯》记载,狼山蛮会镇东北10华里的黄土拉亥河两岸,原先是蛮会大地主傅秉诚和李绍汉的土地,后被垦务局职员刘成堂设法占有。因刘成堂占地的目的在于年老后纳福,并没有怎样经营,所以,92顷的土地只有4~5顷熟地和两个很小的圪坦,其余都是草滩[9]。绥西驻防官兵也趁放垦之机抢领好地,如清末归绥巡防队湖南籍士兵多半在河套占有土地,统领谭永发占有好地几十顷[10]。针对这种情况,绥远省政府首先在地政方面实施了土地整理。“本着耕者有其田与地尽其利的原则,在不妨碍地主生产的范围内,一方面扶植自耕农,同时又保障佃农,第一步严厉取缔包租转租一类不直接生产而剥取中间利润的行为;第二步彻底清丈土地,确定公私地权。”[11]

      二、米仓县合作业务代营处

      按合作组织系统,应当依据业务性质或地方行政区域组织专营或兼营的单位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从事合作经营。但当时米仓县(原临河县第四区)有大地商杨柜包租杭锦旗土地,其掌控范围包括米仓、临河、狼山三县境内的13个乡48个保①。在三县中,米仓县境内约2/3的土地被占。其包租土地被取缔后,“如分别由各单位合作社经营,力量分散,成效难期;如组织联合社,则以单位社尚未健全,更难期有完善合理之领导与推进。在此种过渡时期,特组织代营处,代为经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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