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中政会若干问题的订正与商榷

作 者:

作者简介:
彭厚文,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彭厚文(1965-),男,湖南新化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毛泽东与毛泽东思想研究。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发表的王奇生撰《中政会与国民党最高权力的轮替(1924—1927)》,有四处论述对笔者发表于《湖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的《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的演变述略》的有关观点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批评,这些批评或者歪曲了笔者的原意,或者对历史现象做了机械、简单的理解,因而是站不住脚的。同时,该文关于国民党的“党治”等三个问题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国民党的“党治”仍是一种人治,而不是与“传统帝治”有着根本区别的“法治”;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确经正式成立,而不是“最终未能正式成立”;国民党中执会与全代会并不同时发挥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因而不是两个并列的最高权力机关。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0)03-0080-06

      《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发表的王奇生撰《中政会与国民党最高权力的轮替(1924-1927)》(以下简称《轮替》),有数处论述涉及到笔者发表于《湖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的《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的演变述略》(以下简称《述略》),因而引起了笔者的关注。笔者认为,该文涉及到笔者《述略》的四处论述欠妥,值得商榷,除此以外,该文还存在其他问题,所以特撰此文,就该文涉及到笔者《述略》的论述发表商榷意见,同时也就该文存在的其他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

      《轮替》涉及到笔者《述略》的四处论述,都是程度不同的否定或者批评。笔者细读了该文后,觉得这些否定或者批评都是站不住脚的。

      下面逐条分析这四处论述:

      第一处:《轮替》第一部分第八段称:“后来的看法,认为中政会最初只是备孙中山咨询的一个辅佐机关,没有法理职权和明确责任,其权力实际有限。这一说法不尽符事实。”这一批评针对的对象,包括笔者的《述略》。笔者认为,这一批评是有问题的。

      问题之一,笔者的《述略》并没有认为中政会最初“没有法理职权和明确责任”。《述略》在论述中政会建立之初的权限时,写有如下一段话:“胡汉民在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43次会议提出《政治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权限案》,规定:(一)关于党事,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按照性质由事前报告或事后请求追认;(二)关于政治及外交问题则由总理或大元帅决定办理。根据这一提案,中政会虽有议决党事之权,但关于政治外交问题,则需在议决后,由孙中山最后决定方能执行。”这段话已经根据胡汉民的提案阐明了中政会建立之初的法理职权和责任。《轮替》对此的批评是不符合事实的。

      问题之二,《轮替》批评中政会建立初期“其权力实际有限”这一看法时,提出的基本依据是中政会实际地位重要,“孙中山所指派的中政会委员,都是其最信赖的左膀右臂和忠实追随者。而中政会的实际运作,也显示它是一个比中执会更核心的权力机构”。但笔者的《述略》并不否认中政会建立初期实际地位重要,相反早已指出:“中政会成立时,孙中山共任命了七名委员,他们是:胡汉民、汪精卫、廖仲恺、戴季陶、谭平山、伍朝枢、邵元冲。他们都是孙中山的左臂右膀和忠实追随者。这说明,中政会初期虽然权力有限,但其地位的重要性不可低估。”笔者认为,中政会建立初期实际地位重要并不能否认其权力有限。为什么这么说?这是由孙中山生前在国民党内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孙中山在世时,国民党的权力基本上集中于他一人之手,不论是国民党中执会,还是中政会,权力都是有限的。从中政会的实际运作情形来看,它当时的确能够就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其实际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超过了国民党中执会,但这并不能改变孙中山大权独揽的事实。在孙中山大权独揽的情况下,中政会的实际地位不管怎么重要,它的权力都必然是有限的。所以,如果以孙中山逝世后的中政会作为参照物,说中政会建立之初权力有限并无不妥。

      第二处:笔者在《述略》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国民党中政会成立后,紧接着又组成军事委员会,“国民党的政治体制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专理党务,中央政治委员会筹划政治上的大政方针,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事。后来,中政会的性质及职权虽几经变化,但这一格局大体未变”。《轮替》对这一观点也进行了批评,其原文是:“一般的说法,孙中山设立政治委员会的目的,是出于军政、党务分工办理的考量。因为在政治委员会成立后,又议决成立了军事委员会。这样一来,似乎形成了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党务,中央政治委员会负责政治,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事之分工格局。不过,在政治委员会成立初期,其职能之分工并不如此清晰。”

      对《轮替》的这种批评,笔者觉得需要指出如下数点:第一,笔者所说的在国民党中政会、军事委员会成立之后,“国民党的政治体制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专理党务,中央政治委员会筹划政治上的大政方针,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事”,只是指国民党内一种基本的分工,这种分工从一开始就是非常清晰的,因为孙中山建立中政会、军事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军政、党务须分工办理。第二,这种分工并不排除国民党中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政治、军事问题,也不排除中政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党务、军事问题。如国民党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对于时局宣言》、《接受总理遗嘱宣言》、《对于党军校及军队之训令决议案》,就涉及到政治、外交、军事问题。如果认为中政会除了政治外不再处理任何党务、军事问题,中执会除了党务外不再处理任何政治、军事问题,它们之间的分工才算清晰,那么这是对国民党中执会、中政会、军事委员会之间的分工做了过于机械的理解。不仅在中政会成立之初没有如此清晰,就是后来也从没有达到过这种“清晰”的程度。第三,《轮替》批评笔者观点的一个主要依据是胡汉民在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43次会议的提案(提案的内容见前文)。但笔者认为,该文作者明显误读了这一提案。该提案的确显示中政会能够处理党事,但该提案同时又明确规定,中政会处理党事时,必须“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必须按照事件的性质向中执会“事前报告或事后请求追认”。而关于政治及外交问题,则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是规定由兼任中政会主席的孙中山决定办理。这说明党事是中执会的职责范围,政治与外交是中政会的职责范围,中政会虽能议处党事,但超越了它的职责范围,所以必须对中执会负责,事前报告或事后请求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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