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分制下农民与干部的行为选择

作 者:
吴淼 

作者简介:
吴淼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作为农业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的工分制,直接决定着农村生产者和管理者的行为选择,进而影响大集体生产的绩效和乡村社会秩序。随着工分制的不断完善和精细化,农业生产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集体化固有的矛盾;但是,面对中国农业生产的低水平和复杂性,仍难以消除农民的策略性行为,使得集体生产管理异常艰难,反过来导致家庭间、干群间矛盾不断积聚。最终,工分制的完善只能以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来实现。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232;D422.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0)-02-036-10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为了计算个人对集体劳动的贡献并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产生于合作化时期、却在“大跃进”运动中被废止的工分制又重新确立并不断完善。当集体垄断农村物质生产和分配后,工分就成为联结劳动者与自然、劳动者之间和干部与群众关系的核心纽带。所以,尽管工分制是作为经济分配方式产生于农村的,但是当工分日益成为财富的化身和“映射”后,它直接影响着农民与干部的行为选择和相互关系,从而在传统的乡村社会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因此,将工分制作为探究集体化生产的机制、农民的行为模式以及乡村社会关系的切口,对于理解人民公社体制在乡村的影响以及该制度本身的演化逻辑,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遗憾的是,既有的研究主要是论证工分制如何导致集体生产的低效率①,而忽略该制度对乡村秩序的建构。显然,仅从经济意义上的工分制去研究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机制,既忽视了工分制的复杂功能和多重影响,也难以令人信服地解释人民公社体制的运行机制。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工分制对乡村社会能动主体行为规范的影响,研究农民和干部的行为选择,进而充分发掘工分制的意义并理解大集体在农村的变迁机制。

      一、评工议分

      合作化以前的中国农村社会,家庭是生产、消费和交往的基本单位。作为独立的核算主体,家庭内部按照“各尽所能”的原则,根据每个成员的实际能力和家庭的需要,由家长统一安排生产,最终的劳动成果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消费,既不计算各个成员对家庭劳动的投入,也不按贡献多少对收益进行划分。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在强烈的道义责任约束下,成员之间无需计算经济往来和贡献多寡。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在中国农村的完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下的生产小队,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核算单位代替了家庭的生产功能,但是,家庭仍然是消费的基本单位。当农业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分离后,如何计算各个消费单位对集体生产的贡献并作为分配成果的依据,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尽管集体成员之间有地缘甚至亲缘关系,但却缺乏直接的血缘关系及其相应的道义责任。于是,就形成了集体化生产的“公”和家庭消费的“私”这一人民公社体制的基本矛盾,它要求在集体经营和分配中科学、合理地计算各个家庭和劳动力的投入与贡献。

      经过激进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实现了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和经营的集体化,但是,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现代化却没有同步完成,传统农业的生产条件和耕作制度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农业依然受土地质量、区位、气候等自然因素的直接影响,严重依赖生产者的个人经验和主观投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确化的工业大生产模式难以在农业中建立起来。由此,集体农业生产计算劳动者的贡献就面临着三重难题:一是难以区分收益中劳动投入和自然作用的比重。农业(本文是在广义上运用这一概念,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笔者注)受到自然力和人力的双重作用,而且生产周期比较长,很难从最终的收益中分离各个生产环节的贡献和相对于自然作用的劳动贡献。二是很难低成本地界定劳动潜能的发挥程度对劳动效果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的,不仅工序繁复,而且需要劳动者因地、因时充分利用个人积累的经验并认真投入和细致耕作,劳动者的态度成为决定劳动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因此,外显的性别、体力、年龄等因素往往并不是劳动成果的直接决定因素。但是,要对劳动者的主观投入进行监控和激励,因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导致经济上不可行。三是无法精确计量劳动者个体间的贡献差异。在传统的耕作模式下,农业生产难以分解成简单的、可计量的一系列规范化的操作工序或中间产品,相同或不同的劳动过程由具有不同劳动能力、劳动经验、劳动态度的劳动者集体完成,因此,除了能够低成本计算各个劳动者的时间投入外,劳动的实际贡献却无法精确地度量。尽管面临如此多的难题,在集体经营的人民公社体制无法突破时,要想保证生产小队集体生产的有序进行,必须尽可能精确、公平地评价劳动者的真实劳动贡献。于是,评工记分就围绕这三重基本矛盾不断创新、发展和演化。

      从逻辑上讲,解决问题首先要选择最简单的方式。判断每个劳动力对集体生产的贡献,最基本的要求是简单、客观,大家都能够掌握和认可,而“底分制” (或称死分制)就满足了这一要求。在这种制度下,首先根据劳动者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特征,在生产小队干部的组织下,由全体劳动者评定每个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如一年或半年)内的单位工日的得分,即为“底分”,然后根据每个劳动者投入的时间,计算每日和全年的劳动投入。由于“底分”评定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外显特征,这在乡村熟人社会里是“共同知识”,而且除非特别的变故,这些特征是持久可靠的。因此,用“底分”来计量劳动者对集体生产的投入,不仅成本较低,而且基本上继承了传统农村对劳动力交换的计算规则。在传统的家庭生产模式下,存在着自发的合作即“换工”(或伴工),绝大部分中国农村实行“以工顶工,男工还男工,女工还女工,女工顶男工,两工抵一工”。换工制度只考虑了性别的差异,而“底分制”还考虑了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熟练程度,因此更精确。人民公社时期,全国各地对“底分”评定的具体细节有差异,但总体而言,绝大部分农村都规定最强的男劳动力“底分”为10分,最强的女劳动力“底分”为8分,有的地方最强的女劳动力“底分”为8.5分②,其他等级劳动力的“底分”按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往下排。

      尽管“底分”是以劳动力外显的特征为依据,但是每个劳动力“底分”的评定和变化,并不是由生产小队干部按人口统计资料自动变化,而是需要由全体劳动力民主评议。据张乐天调查,在20世纪70年代,半年或一年评一次“底分”,采取“自报公议”的形式③。虽然每次评定时绝大部分不变或者略有增加,真正大的变动的只是少数④,但是,评定过程本身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难以设计一套动态而精确地计算每个劳动者实际投入的指标体系,而由社员评定“底分”则将人对物的测算转化为人对人的评价。尽管这种民主评分方式常常走过场,或者争论不休,但恰恰是这种过程,增强了“底分制”的公平性和对劳动者的监督。

      显然,对于没有完成现代化的中国农业而言,“底分制”很难界定潜在的劳动能力在实际劳动中的发挥程度,导致出工不出力,混时间的现象,因此,不科学性和不公平性交织在一起。于是,对实际劳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就成为弥补“底分制”的必要措施,这就产生了“死分活评”的制度。所谓“死分活评”,就是对劳动者一天(或半天)集体劳动的成果,以“底分”为依据,参照实际的劳动态度、劳动效果,确定实得分值。一般而言,当天干活,当天评分,除非收工较早在田间完成评分,都是夜晚开会评议。与评“底分”类似,会议由生产小队队长主持,全体劳动力民主评议。

相关文章: